生产销售“无人直播”设备侵权吗?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19.09.2022  23:51

大洋网讯 通过技术手段研发、销售可在快手平台以录播视频替代直播的设备,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获悉,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裁定侵权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可能引发破坏直播平台秩序的涉案产品,并向直播平台公司支付赔偿34万元。

快手起诉“无人直播”软件生产商侵权

快手直播是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平台一大主营业务,快手公司严禁用户侵害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平台服务公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刷粉刷赞、数据造假、行为作弊、使用外挂及作弊软件等。

量某公司销售的一款产品包括将摄像头进行改造的智能手机及名为“softcam”的软件,能够实现用本地视频文件进行直播;“softcam”软件中包含“A、B、C、Z”四个方案,其中方案B针对快手平台。

快手公司认为,量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实现无人直播的应用软件“softcam”的硬件设备,破坏了快手平台的直播秩序,侵害了快手公司的正当经营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快手公司作为快手平台的经营者,有权约束快手用户破坏快手直播秩序的行为,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其他经营者不应当擅自破坏该种直播秩序。因此,快手公司对于快手直播平台秩序的维护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其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直播秩序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诉讼主张。

量某公司将“softcam”软件内置于红米手机,并对该手机摄像头进行改造,使涉案产品实现无人直播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产品的性能,属于再生产行为。

从功能与用途看,涉案产品能够起到使用本地视频代替直播视频的作用,具有掩盖事实、欺骗公众的意图,属于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直播作弊行为,违背快手公司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快手平台这一产品无法正常运行。

对于观看直播的快手用户来说,其观看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欣赏实时发生的事件,实时性、真实性、体验性是其主要特征,而观看录播与直播的体验相差甚远,属于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从事直播业务的主播来说,录播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正常直播的成本,该种行为既违反了平台直播规范,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涉案产品的应用介绍及宣传内容,可以确认量某公司显然知晓其涉案产品将为实现以录播代替直播等不正当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即量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涉案产品作为工具类软件,因帮助用户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

为此,量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构成不正当竞争。

快手公司主张量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量某公司的主观过错、销售时间、范围及销售所得等因素,酌定量某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快手公司赔偿300000元及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0元,超出酌定部分,应不予支持。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人直播”侵害正常直播秩序

经办法官指出,在我国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伴随着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商业模式产生,经营者采取各种创新方式竞争,由此引发的新型互联网竞争诉讼也日益增多。本案涉及的新型互联网竞争关系在于网络平台直播与“无人直播”二者之间。

纵观快手、抖音、淘宝、腾讯等多个平台,网络直播已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一大经济模式。本案中所称的“无人直播”,是指量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无人直播设备,能够通过将手机内储存的本地视频中选取视频显示在直播画面内,从而实现无人直播。

涉案“无人直播”产品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直播作弊行为,从而达到为使用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该种行为违反互联网商业领域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快手公司正常的直播秩序,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