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空中作业 不慎摔下致死

03.07.2014  12:51

  商场要安装监控设备,缺乏相关作业资质的陈氏父女,从设备提供商处承接下安装业务,父亲陈明(化名)却因一时疏忽从空中摔落,后经救治无效死亡。7月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陈氏父女索赔一案,判定设备提供商与陈氏父女属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需为事故担责四成。

  安装监控设备意外摔下

  据法院审理披露,2013年,被告东城区花园商贸广场由于业务需要,从被告东莞市中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购进一批监控设备。随后,中邦公司将监控设备的安装业务承包给原告陈明父女。案发当天,陈明与其女儿小敏一起在花园商贸广场安装监控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陈明从其中一组玻璃雨棚上跨跳到另外一组玻璃雨棚时,不料玻璃雨棚破碎,导致陈明摔落受伤且当场昏迷。事发后,陈明被送至医院抢救,至起诉前已花费医药费148598元,预缴住院按金81700元,欠费约66898元,后续治疗费用还有约15万元。

  在陈明治疗期间,中邦公司支付了治疗费用4515元,并以借支形式支付给陈明的法定代理人管某21500元。花园商贸广场则以慰问金形式给付陈明3000元。此后,陈家人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述两被告支付医疗费45200元和后续治疗费20万元。

  担责四成赔3万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女儿小敏均受雇于被告中邦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从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收款条上看,上面注明了为“包工工程款”,结合管某的证人证言,亦可印证原告与被告中邦公司的合作模式。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据庭审查明,原告作为承揽人,是自带工具到现场工作,而且脚手架、木梯也是原告自行到物业管理处借用,在安装过程中,原告没有系安全带,从其中一组玻璃雨棚跨跳到另外一组玻璃雨棚而摔落受伤。可见原告摔下受伤主要是由于原告操作不慎而引起,因此原告应对其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中邦公司作为定作人,其应对承揽人的选任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然而被告中邦公司在选择原告承揽案涉业务时并未核实原告的资质,因此被告中邦公司对于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

  结合双方对案涉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中邦公司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次要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由于没有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需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邦公司向原告陈明支付医疗费34430.2元。中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