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次月10日前须发工资 近八成受访者说难实行

16.06.20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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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在单位每月何时发工资?省人社厅最近公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且,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最高罚款20万元。南方都市报昨日发起微调查显示,仅两成单位目前是10日前发工资,近八成受访者不看好这个政策能顺利实行。

   按月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日

  广东拟修订现行工资支付条例,新修改的条例目前正在省人社厅官网征集民意。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12处修改,大体倾向是保护职工利益,最大的亮点是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

  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原条款中仅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新修改的条例中则细化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

  对于企业薪酬支付日期的硬性规定,省人社厅回应,目前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两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次月10日不发工资可视为“拖欠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那么,是否到次月10日还未发工资,就算拖欠工资?对此,律师王亚飞表示,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工资的支付日期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因此条例一旦实施,次月10日还不发工资可视为拖欠工资。

   到期未发工资先被责令改正

  对于欠薪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是该条例的亮点之一。对于恶意欠薪等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3次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是否企业一旦到次月10日还不发工资就要被罚款呢?王亚飞解释,“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是前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次月10日还不发工资将先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会罚款。

   如何保障条例顺利实施是关键

  据了解,《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薪酬支付均有相关规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过,广东对于企业薪酬支付日期进行硬性规定,仍属创新之举。有专家表示,新规定对于企业、员工而言是“双赢”,可以对企业形成约束力,提醒企业要善待员工,最大程度保障员工利益。同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树立诚信。但是,关键是如何保障条款顺利实施。有关部门需要密切注意企业老板、资产的动向,防止企业老板“走佬”。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也是有效止欠薪、保障工资按时发放的重要举措。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社会学教授张喜平说,企业拖欠工资现象常见,加上工人找工不容易,面对企业的谈判能力相对较弱。政府出台新规,能增加劳方的谈判能力,约束资方行为。不过,仅靠政府出台政策保障工人利益还是比较单一,还应想办法帮企业渡过经济难关。

  统筹:南都记者  欧阳云蔚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钟会先  童思娜  张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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