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7月1日实施,将分区防治水土流失
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根据地理环境分区防治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是社会民生基础性资源保护工作,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活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条例》,将我市多年来在水土保持方面的经验予以明晰和固化,并建立更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理制度。
为有效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更好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明确,我市将分区防治水土流失。
《条例》第七条指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地质灾害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另外,《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也将全市划分为“西部、北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和“东部、南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区”,并根据不同地理环境特点实施分区治理。
根据《条例》,在西部、北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应当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重点保护好该区域的江心岛(洲),重点治理因城市扩张、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道路修建等城市化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
在东部、南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区,应当实施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治理,以水源涵养、保土为主,严格控制生产建设项目引入量、大规模采石采矿活动和大面积林木采伐活动,加强对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与自然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管护,维护好该区域水库互联形成的原生态山水交错格局。
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明确,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对城市生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条例》还对我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抄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生产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该条款还明确,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等九种具体情形,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另外,《条例》也对各级、各职能部门加强水土保持监管作出了要求。
根据《条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巡查;气象灾害(暴雨)IV级以上应急响应生效时,应当立即对辖区内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也要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当发现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等问题时,除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还要及时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全媒体记者 伍江/文 程永强/图
全媒体编辑 钟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