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首日 广州交警在全市设点严查校车

04.03.2015  21:05
 

3月2日是广州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学首日,广州交警在全市范围开展“安畅”行动之校车交通违法及学校周边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同时,针对开学首日各主干道及校园周边道路可能出现车多缓慢现象,交警部门推出五大措施全力保障交通安全顺畅。

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保障校车道路交通安全

据介绍,为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开学后校车道路交通安全,广州交警在全市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经常行驶的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设置整治点,对过往校车进行严查。重点针对使用“黑校车”(含“营转非”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超员、不按规定信号灯通行、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逾期未年检、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以及驾驶等7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查处。

加强巡逻整治 净化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

据了解,广州交警将根据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状况,安排警力加强巡逻整治,重点加强对学校门前周边机动车乱停放、乱鸣喇叭、不按规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五类车”聚集以及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净化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

广州交警再次提醒广大校车驾驶人切勿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严禁利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黑校车”(含“营转非”车辆)、报废车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广大学生家长如发现子女所乘校车有以上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公安交警部门将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五大措施全力确保开学首日交通秩序安全顺畅

据广州交警介绍,3月2日开学首日适逢周一,广州交警预计市区各主干道及校园周边道路将出现车多缓慢现象。为全力保障交通秩序正常有序,广州交警全警上路,并已制定五项措施全力备战开学首日交通秩序保障。

【措施一】两级指挥 密切联动 统一调度

开学首日,广州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与各区大队分控中心密切联动,一旦发生突发警情,将由广州交警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及时处理。

【措施二】加强市区各主干道及重要交通节点疏导

针对东风路、黄埔大道、广州大道、环市路、小北路、内环路等市内主干道,以及立交、桥隧、高速公路连接市区出入口等重要节点,广州交警通过视频监控和加派民警实时监控,加强交通疏导,确保通行有序。

【措施三】快撤理赔与派警处置同步实施

以快速处置警情为宗旨,对于市区主干道上的事故警情,广州交警在引导当事人实施快撤理赔同时,也派警迅速处置,及时协助当事人处置现场。

【 措施四】大型拖车前置待命 遇车“抛锚”迅速清障

针对开学首日可能出现的车辆“抛锚”情况,广州交警根据各区交通预判情况,合理安排吊车特别是大型拖车前置,一旦社会车辆出现故障无法移动,将及时安排就近拖吊车迅速清障。

【措施五】多渠道实时发布交通消息

开学首日,广州交警将通过@广州交警 新浪微博、交通电台、“广州出行易”手机APP、户外信息情报板等渠道,发布实时交通消息,提醒市民提前做好出行规划。同时,广州交警还与各区教育部门、学校联系,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家长发布温馨提示,建议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学校,自驾车的应即停即走,不要停留,听从现场交警指挥。

快速处置事故 15分钟恢复现场交通

3月2日凌晨6时50分许,广州大道南广州大桥南旧收费站以北50米处发生一辆车牌为粤EQU6XX的小车碰撞道路中心护栏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故障以及四十多块护栏损坏倒地,对广州大道南南北双向交通造成较大影响。广州交警海珠大队分控中心通过监控发现该警情后,迅速派出警力对周边车流进行全力疏导,并通知附近待命拖车迅速到场拖车。同时,现场数名民警合力将40余块近百斤的护栏一一扶正。15分钟后,该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严格执法违法停车 快速疏导交通

3月2日上午8时02分许,正值开学首日上班高峰期。一辆小车在东风东路锦城花园路段违停,巡逻民警发现后,立即通知就近支援警力前往现场疏导交通,并对违停小车依法进行了执法,同时通过车辆号牌联系车主,通知其驶离。5分钟后,该路段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据统计,开学首日广州交警共出动交警739人次,全市交通状况整体良好,总体交通状况优于去年同期,交通警情同比去年开学首日下降12%,拥堵类警情下降5%。开学首日上午,广州交警在全市校车交通违法及学校周边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检查校车241辆,查处校车相关交通违法行为20宗,查处校园周边车辆违停88宗,劝导校园周边接送学生车辆“即停即走”220余宗,查处“五类车”等违法行为等共51宗。

 

【新闻链接】

1、黑校车:是指未在交警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同时无校车相关外观标志及安全防护设备的车辆。“黑校车”往往以盈利为目的,经常存在严重超员行为,对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2、“营转非”客车:是指原为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