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高尚的艺术家并不热衷“打假”?

28.05.2014  18:36


   广州日报5月25日B3版讯 (记者 金叶) 提起赝品,现当代书画绝对是其中的“重灾区”。不仅藏家深受其害,许多艺术家也不堪其扰,在近几年纷纷扛起了“打假”的旗帜。最近,又有500多名画家加入了某网站打造的“鉴证平台”,掀起了迄今为止声势最为浩大的艺术家“打假”雷霆行动。

  从历史上看,真假书画历来如影随形,却鲜有书画家主动站出来自己“打假”;当今,也有书画大家对自己的仿品听之任之。那么,这500多名艺术家“打假”的行为是否名正言顺?针对这个问题,本期品味,我们邀请相关人士展开讨论。

 

 

杨之光美术中心校长 杨红—— 当代画家维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无可厚非

 

  画家为自己的作品“打假”,质疑声一直有,反对者经常拿“传统”说事儿:很多老艺术家不“打假”。我觉得这个逻辑有问题:过去的艺术家不“打假”,不代表当代的艺术家不可以“打假”。当代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当代的画家以“打假”的方式维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无可厚非。

  理所当然的事,却被很多人指责说是“炒作”,甚至说砸了别人的饭碗不“善良”。现在假画确实有很大的市场,其制作早已形成了完整的生产线,能养活很多人。但不能以“打假”会砸了这些人的饭碗为由,就要求艺术家不“打假”。

  但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如果从假画的数量有没有变少这件事情来衡量,艺术家“打假”又确实有些徒劳。因为现在假画的生产和销售方式,跟假名牌包的制作流程及性质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了。一个艺术家凭借一己之力,今天发现了一张假画,把它“打掉”,可能明天又会诞生几十上百张假画。对假画的打击和根除,并不是艺术家可以完成的任务。但现状却是:公权力会打击普通商品造假、贩假的小作坊,但对艺术品的造假、贩假却持放任自流的态度,艺术家的“打假”完全是被迫为之。

  即便徒劳,这个“”对于很多艺术家而言,也是不得不打。比如说我父亲,他对赝品非常厌恶,这使得他“打假”的意愿十分坚定,虽然为此吃了不少苦头。比如深圳有个拍卖行曾经上拍他的一幅赝品,我父亲为了澄清,专门发了一个声明。而拍卖行反而给我们发来律师信,认为我们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使得客户对他们不信任,要求我们赔偿损失、公开道歉。这种“恶人先告状”,艺术家无论接不接招,都会因为诉讼而陷入被动,对艺术家的精力和生活构成很大的干扰。

  所以我们选择通过某网站艺术品鉴定中心这个第三方的平台来进行“打假”。藏家可以把画拿到这个平台上来,艺术家如果鉴定为真,就为此画作发一张“身份证——鉴定认证书”,而且其信息也被录入数据库,并同时出版发行画集。这样,无论艺术品后来流向何方,时间过了多久,都有据可查。

  当然,这样的平台也有缺陷,比如它只能保证录入数据库与同时出版的画作是真的,但还没有被录入数据库的更大量的画作,真假仍旧是个问题。

 

中国美协副主席、广东省文联主席、广东省美协主席、广东画院院长 许钦松—— 书画名家不“打假”实在荒唐

 

  艺术家是艺术品的生产者,艺术品则是艺术家的孩子。就鉴定而言,作为作品的第一责任人,艺术家本人的意见是最权威的,为自己的作品“打假”无可厚非。

  但现实中,艺术家为自己作品“打假”却总是会面临一些阻力。比如某个买家在拍卖会上买到一幅据称是我的作品,经我鉴定后发现不是出自我之手,于是我就签字证明非我所作。拍卖行也挺讲诚信,给这位买家退掉了。但事后,我接到了威胁电话,电话里的人态度特别凶:一是说他们也很不容易;二是指责我没有这个权利。

  我觉得奇怪,这个“小孩”是我生的,我怎么就没有指认它的权利呢?当然,买不买、卖不卖那是市场的事,我无权过问;但我想问的是,当艺术家发现了自己的作品是假的还必须忍气吞声,那谈何知识产权的保护呢?

  现在经常有人拿启功先生来说事,说老先生不“打假”,见到仿得好的还为人家鼓掌。老实说,我觉得这个观点被广为传播,着实荒唐,也说明在这方面,我们现阶段的司法制度很不完善。于是便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艺术家自己的作品给人仿造,出来说话被人说没有气度;不出来说话也被人指责,两头不讨好,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总经理 吕立新—— 画家成“打假”主体无可指摘

 

  中国书画造假自古有之,其中甚至蕴藏着一些乐趣,比如张大千“仿石涛”的故事我们一直津津乐道。我还曾道听途说过这么两件事:

  第一件有关程十发,当年有位香港富商宴请程先生,上海画家韩天衡陪同。步入富商家中大厅,正“碰上”迎面挂着的一幅“程十发巨幅画作”。韩天衡觉得有问题,程老却一把捏住了他的手,止住他的话。席间,富商问程老那幅画怎样,程老答曰:不错不错。散席后,韩天衡问程老缘由。程老回答:“人家请我们吃饭,开心;我们吃人家饭,也开心;何必扫人家兴?

  第二件事是改革开放后,启功先生初到香港,一香港好友热情款待。启程回京前,这位好友把启老请到家中设宴欢送,然后拿出几幅画请他过目,启老边看边笑呵呵地说:好,好。甚至应邀欣然题跋,还给其中一幅专门题了诗句。事后有人问启老:“都是假画,为何如此?”启老说:“在人家这儿连吃带玩半个多月,这画能说是假的吗?况且他又不拿出去卖,我说真也不影响什么。

  类似的事情我也亲身经历过,某位大专家不愿伤害别人,而故意把假画说得模棱两可。我们老一辈的许多大鉴定家都有一颗仁慈宽厚的心,有时出于善意不愿去伤害别人,这样的举动我非常理解。像程老、启老这样的先生,凭能力一般是不会把假画看成真画的,他们看错完全是出于故意。

  现在,艺术家频频出来为自己的作品“打假”,跟大家多年来对收藏的认识有悖,所以社会上叫好的人不多,还经常拿出老先生的“高风亮节”来比对。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我们大家对这个领域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因为毕竟时过境迁,艺术品市场在近些年成为一个产业,呈现出金融化的趋势,和老先生们当年那种藏家是单纯为了收藏而收藏的年代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在这个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健全,包括对艺术品的鉴定和“打假”显得格外重要。在这个过程中,画家本人作为创作者,成为“打假”的主体,是无可指摘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吴家清——打假”是在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

 

  艺术家应该为自己的作品“打假”,因为这是在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具体而言,第一有利于维护著作权、演绎权等相关权利;第二有利于维护名誉权;第三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姓名权。从法理上讲,“有权利则有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赋予了权利人广泛的权利和救济手段。

  当然,关于作品的真假,艺术家本人并不能说了算。但鉴定权的缺失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弥补,而不能对抗作者的法权利。因此,在艺术品侵权的案件中,鉴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像北京的“赵建成打假案”,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艺术家本人是否有资格鉴定艺术品的真伪这种情况,艺术家本人可以作为证人参与诉讼,提供艺术品创作的资料和手稿。

  “打假”行动一般由艺术家本人发起,但同时我认为公权力也有介入的必要性。因为“假画”问题已经变成一个复杂的社会和公共利益问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为。但是,公权力的介入,对有关部门具有较高的专业和技术要求。关于打击“假画”的效果:首先是权利人的权利实现的问题;其次是公权力的执法力度和监管问题。有效打击是对一两次打击行动的评价,长远来讲还是艺术品交易市场的规范问题。

 

 

著名收藏家 朱绍良—— 艺术家“打假”意见摇摆并不可靠

 

  我们经常看到艺术家亲自“打假”,但艺术家本人的意见不见得可靠,“否其少作”的情况并不罕见。有位艺术家,连他妻子送拍的作品也一样否认,因为是他早期不太成熟的作品;还有位画家,佳士得曾经请他去看画,他不认,后来是送拍的人怒了——因为他是这位画家早期的一位庄家——打电话骂了这位画家一顿,于是画家又改口了。

  对藏家来说,有时候收藏一位艺术家的作品,不仅要看作品的好坏,还得好好衡量一下艺术家的个人品格,否则很有可能因为艺术家的“打假”,收藏半天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相比之下,我接触过一些高尚的艺术家,他们反而在“打假”这件事情上没有什么热情。我曾经请启功先生帮我看画,他掀开拍卖图录一看:“呦,这个比我写得好;呦,这个我怎么写成这样了,打屁股打屁股。”说得很婉转,但也让我明白他的意思。据我所知,启功先生对市场上假货的态度是:别人仿你是看得起你,没必要“打假”,把别人的饭碗打了也不太好。

  近现代作品,包括当代作品,假货非常多,因为成本低。范曾的画,琉璃厂荣宝斋的店门口,一摞一摞在卖,一百块钱一张,也没见他“打假”;史国良倒是高调“打假”,但似乎也没什么用,假货反而有越打越多的趋势。中国书画自从诞生之日起,假货就和真品如影随形。我认为对于这个事情,不能指望画家,因为首先画家认定主观性很大,其次是对于这样一种传统,画家本人的力量也的确非常微小。关于“假画”,我认为不如交给市场,任其自生自灭。我相信,市场最后终将培养出一批有眼力、有道德的鉴定家,能够站在比较公允的立场去做好这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