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

29.08.2017  13:25



8月28日上午,省林业厅在广州召开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透露,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有效提升广东省森林防火防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标志着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迈上新台阶。

据了解,广东省是南方林业大省之一,素有“七山一水两分田”之称。目前,全省有林地面积达1.5亿亩,森林覆盖率为58.98%,是中国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长期以来,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自颁布已有20多年,随着我省森林面积的不断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规范,都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因此制定出台了新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条例》分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在内容上,新修订《条例》变化亮点主要有:

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规定了森林防火工作联防机制、经费保障、科研技术以及保险保障。

二是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条例》规定由季节性防火变为全年防火,明确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从严管理野外火源,要求至少每5000亩林地聘用1名护林员,并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炼山等列入禁止行为。此外,《条例》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条例》明确了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条例》还明确要推进防扑火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提升森林防火科技含量和航空护林灭火水平。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林业厅厅长陈俊光表示,目前省林业厅正抓紧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正在着手制定《广东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定》,力争今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在今年9月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全省将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各地完善当地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扎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工作。今年10月1日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后,省森防指、省林业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的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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