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已拆封”不再是拒绝退货借口
梅州网讯 (记者李玉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新《办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1996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据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消法》已实施一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新《办法》,是进一步落实新《消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行政职责,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新《办法》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具体的明确和细化。市消委会向广大读者解读了新《办法》的四大亮点。
保障网购退货权利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的亮点之一。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因此,新《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记者查阅新《办法》获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以后,消费者如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心卖家以各种方式拒绝退货申请了。如经营者被查实有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掌握的“证据”维权。
护航预付消费
近年来,经本报报道过的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就有不少。新《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惩罚依据。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新《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新《办法》实施后,市民如遇上预付消费纠纷,维权将更有保障。
惩治“霸王条款”
一直以来,“霸王条款”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新《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如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
保护个人信息
随着网购、电视购物等消费方式的普及,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越来越多。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依据。同时,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新《办法》实施后将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