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9月1日起施行南沙新区卖地收入要全额留存南沙

19.08.2014  14:38
摘要: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今年6月的草案稿,即将正式实施的《条例》共有8处修改,而此前在修订中被删除的金融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有新的补充。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对比6月份市人大审议的草案稿,即将实施的《条例》共有8处修改,其中以表述方面的修改居多。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今年6月的草案稿,即将正式实施的《条例》共有8处修改,而此前在修订中被删除的金融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有新的补充。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对比6月份市人大审议的草案稿,即将实施的《条例》共有8处修改,其中以表述方面的修改居多。

        A  事权下放 权限下放后不得收回

        《条例》明确,广州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B  决策咨询 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应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C  粤港澳合作 港澳相关执业人士可在南沙开展业务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在医疗合作方面,南沙新区将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在教育合作方面,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国际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模式;在资质互认方面,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等。

        D  纠纷处理 涉外合同纠纷处理可依法选择适用法律

        《条例》明确,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根据《条例》,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