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2015年10月1日起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20%

23.01.2016  23:38

每年为本市参保单位减负约1.99亿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通讯员穗人社宣报道:记者23日了解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20%。实施后,每月可为本市参保单位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660万元,每年约1.99亿元。

拟分三个阶段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的规定和部署,广州市拟分三个阶段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第一阶段:从2015年10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总体降低20%;第二阶段: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71号文和72号文的规定,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划分,由低到高将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八个档次(本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划分为三个档次),制定出台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据初步测算,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总体降低约20%,与阶段性调整标准基本持平。第三阶段:在2016年底前,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总体下调20%

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下调20%,即:将本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

参保单位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新标准的部分,从《通知》印发后当月新核定缴费台帐应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抵扣。

每年为本市参保单位减负约1.99亿元

据测算,《通知》实施后,每月可为本市参保单位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660万元,每年约1.99亿元。工伤保险总体费率从0.62%下降为0.49%,当期基金结余率从35%下降至15%,当期基金仍可结余约1.5亿元/年。

通知》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部分,扣除储备金后已达到“收支平衡”的目标,可确保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