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需多久完成复建安置房的开建?这里有答案了

15.04.2021  09:03

大洋网讯 引入社会力量帮助旧村改造,已经成为了广州城市更新的有效模式。那合作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后,要多久时间内完成复建安置房的开工和建设呢?近日,海珠区给出了答案是:36个月内完成全部复建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60个月内基本完成复建安置房建设。

记者从海珠区最新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获悉,有关合作企业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都有了明确的考核时间和任务。如未按照节点时间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将发出督办函,并约谈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合作企业负责人,如连续两次督办仍未完成任务的,按强制退出机制处理。

未按照节点时间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将有强制退出机制

指引》针对旧村改造中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和“任务表”:有关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区住建局、属地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应当签订改造项目监管协议,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要求,明确导入产业企业类型、数量和经济效益、达产时间、达产标准等具体要求,约定银行履约保函缴交事宜,并指定相应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合作企业履约。

监管协议还应当约定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合作企业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原则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以下节点工作任务: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片区策划方案、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审批;18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审批、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4个月内完成首期复建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30个月内启动首期复建安置房开工建设;36个月内完成全部复建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40个月内全部复建安置房开工建设;60个月内基本完成复建安置房建设。

指引》明确,列入市“三年实施计划”的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已批复的旧村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复建安置房建设;列入市“三年实施计划”、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复的旧村2023年底前复建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复建安置房建设;列入市“五年行动方案”的旧村2025年底前复建安置房开工建设,2030年底前基本完成复建安置房建设。

根据《指引》,如未按照节点时间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将发出督办函,并约谈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合作企业负责人,如连续两次督办仍未完成任务的,按强制退出机制处理。

建立监督监管和违约失信退出机制

指引》明确了相关监督监管机制。根据《指引》规定,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应加强对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的监督管理,着重加强招商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工作指引中涉及的所有表决均需由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属地街道现场进行见证;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监察站应当加强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可对旧村庄改造工作全流程各环节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建立违约失信退出机制。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或合作意向企业)违约责任和退出的情形。引入的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如未尽责履职,未按本指引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项目考核任务,或有其他导致旧村改造项目工期迟缓及影响项目实施等行为,或出现《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1〕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将该企业勒令退出,并将结果通报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   

指引》明确,区政府指定区住建局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也可以由区住建局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退出程序。被勒令退出的企业,不得再参与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合作企业或合作意向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或合作意向企业遴选工作。退出的合作企业或合作意向企业前期投入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合理补偿。

另外,还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对引入合作企业的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质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区住建局或属地街道投诉。区住建局或属地街道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应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答复。逾期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不予受理。

其他关注:引入企业需承担项目周边区内公益项目建设

在近期旧村改造中,引入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关的学校和医院等配套设施建设。在《指引》中,引入企业需要承担项目周边区内公益项目建设得到进一步明确。

根据《指引》,通过合作企业引入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约定的时间内在海珠区设立(或从区外迁入)项目公司(或其他运作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区内迁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同时,引入的合作企业需承担项目周边区内公益项目建设,并按照《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1〕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要求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以提升旧村改造整体效益。

指引》规定,引入的合作企业应在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表决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否则,合作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村集体党委提议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经村集体“两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指引》对于分割转让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村集体党委提议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经村集体“两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域范围发布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公告信息,接受报名。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接受报名时间3个自然日;区住建局会同属地街道,组织区公安分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税务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候选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及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核,1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街道将审核意见反馈村集体经济组织。

候选合作意向企业资格审核通过后20个自然日内,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属地街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对报名参选的企业进行表决,确定1家合作意向企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初步确定的表决结果经村集体党委同意后,报属地街道、区住建局审核。经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个自然日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属地街道、区住建局审核后,村集体经济组织5个自然日内与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将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及合作意向协议按程序抄报区政府,并将合作意向企业名单在村域范围内公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