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 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22.08.2014  02:55

近日佛山出台旧楼加装电梯相关办法。资料图

  所需资金可按照6种方式筹集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报道 近日,《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网站上公示。《办法》规定旧楼要加装电梯,须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房产证登记部分)。

  《办法》对旧楼加装电梯所需资金进行了说明,可按照6种方式筹集。一是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是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在经拟加装电梯楼栋全体业主同意后,可以申请使用该楼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房改房可由所有权单位申请使用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是业主可参照建造自住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五是由原产权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出资。六是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如何申请?《办法》明确了增设电梯的主体,一是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是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三是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其住房维修资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