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在虎英公园骑行意外死亡 管理方被判担责15%

12.04.2019  03:51

虎英公园内斜坡及弯道处设置的警示牌。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关于“在公园内骑行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案例引发多方关注。

位于东莞东城的虎英公园,因其环境优美吸引了不少市民到此散步或骑行。然而2016年,一名76岁的老人(温某)在该公园内骑行时,不幸发生意外死亡。事发后,老人家属将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及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认为上述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责任,并且要求两被告对案涉路段进行整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案发路段坡度为10.62%,有违《广东省城市绿道建设规划设计指引》中最大坡度不高于8%的规定,存在设计瑕疵。但温某事发时年过七旬,应谨慎从事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户外骑行活动,而温某对此未有充分认知或呈放任态度,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公园管理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法院指出,释法说理贯穿该案整个论证过程,各方均服判息诉,发挥了案例指引社会实践生活的功能。

事件

老人公园内骑行死亡 公园建设方及管理方被告上法庭

2016年11月20日14时50分许,七旬老人温某由黄旗往虎英方向骑行,在行至黄旗林场虎英公园内变电站路段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导致温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2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温某骑行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温某家属将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及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认为上述两单位作为公园的建设单位以及管理单位,未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此次事故承担50%的责任。

法院经审查追加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温某家属也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承担案涉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案发路段斜坡坡度不符合标准

原告方温某家属认为,案发路段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现状十分不合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温某家属提出,案发路段斜坡坡度不符合标准。根据相关建设标准,自行车道横坡度不得超过4%,纵坡度宜小于2.5%,最大不应超过8%。但经原告测量,案发下坡路段坡度约为14%,部分路段甚至达到21.3%,严重超过了技术指引所规定的最大值。

温某家属还认为,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在危险路段前80~100m处设置,明显未达到技术指引的要求。同时,警示牌字漆脱落,内容不清晰,且案发路段的部分警示牌已被树枝所遮挡,无法有效引起行人以及骑车人士的注意,根本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温某家属提出,在事故发生后,公园的管理方未能及时处理,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被告:事故后果应由死者及家属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路段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于2009年设计,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按设计施工建设,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是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的上级单位。

庭审中,东城街道办事处及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辩称,由于案涉公园为免费对外开放的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他们已经在公园和园路两旁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合理措施提示骑行的市民减速、下车推行,同时,公园内安全保障设施设置合理,事故发生后亦无处理不当。

此外,上述两被告认为,温某年过七旬,其身体状况、体力、反应速度、应急处理能力较低,应谨慎进行户外体育活动。但温某对此未有充分认识,原告亦明知骑行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也没有提醒劝阻和陪伴,反而放任温某从事危险骑行活动。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温某从事危险性活动并忽视安全造成,且原告作为监护人亦未尽监护责任,事故后果应由温某及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则辩称,本局作为案涉公园的建设单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计施工,在发包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考虑到该路段的斜坡比较大并发生了事故,2012年10月已对该路段进行降坡改造工程。

法院

事发路段坡度违反规定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本案中,被告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主体适格;而事发路段管理人的上级单位即东城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事发路段所处的公园是一个供群众休闲开放的公益性场所,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所负之管理责任除卫生管理、日常维护等外,对场所内人员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被告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显然也认识到,并为此设立了警示标牌、下车推行的温馨提示,也增设了巡查人员,制订了相应的巡查管理规章制度,特别针对事发路段设置了减速带。法院经查明,事发路段曾发生多起事故,建设单位为此亦进行了降坡处理,但降坡后的最大纵坡度仍为10.62%,有违《广东省城市绿道建设规划设计指引》中最大坡度不高于8%的规定。

同时,法院指出,每一个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社会公众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正如被告所述,温某事发时年过七旬,应谨慎从事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户外骑行活动,但温某对此未有充分认知或呈放任态度,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最终,鉴于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已积极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的事实,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根据过失相当原则酌定东莞市国营黄旗林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文、图/广报全媒体记者 龙成柳 通讯员 胡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