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天然气原总经理陶玉春珠海受审
陶玉春。新华社发
13日,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陶玉春先后担任四家国有企业总经理、法人代表,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近36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对方财物1600万元,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近2949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约2.3亿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不过,在庭审上,陶玉春对大部分指控均予以否认。
与他人共同侵吞8套房产
据公诉机关指控,陶玉春先后利用其担任深圳石油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石油公司)、深圳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技开公司)、深圳市中油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器材公司)、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实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等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2008年,陶玉春与他人共同侵吞青岛实业公司名下价值1661.52万元的青岛8套房产并予以私分。
陶玉春还故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公司非法介入深圳技开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等国有公司与货源厂家之间的干粉交易环节,非法侵吞国有企业经营利润近976万元。
2007年,陶玉春与孔某、常某、韩某(另案处理)共同将原属青岛实业公司持有的临沂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30%股份无偿转让并私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三人并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也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协议。
2007年12月,中油器材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阶段,需要处理公司固定资产。陶玉春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的方式,侵吞了深圳一套价值84万余元的房产。
帮人赚差价受贿160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其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总经理、深圳技开公司法人代表,并直接主管深圳技开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通化工公司)签订聚丙烯酰胺(俗称干粉)采购合同,通过罗通化工公司,再经深圳市胜祥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爱森公司采购干粉,并发往胜利油田。
这笔干粉采购贸易分为两批执行,罗通化工公司从中获得差价利润1924万余元。事后,王某为答谢陶玉春,将1600万元分两笔通过罗通化工公司账户,汇往陶玉春胞弟陶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
据公诉机关指控,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壳公司介入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赚取利润近2949万元。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2.3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陶玉春担任深圳石油公司总经理,并从2008年3月起兼任该公司执行董事。2005年底,其参与了该公司关于增资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深海养殖项目的董事会决策,并从2006年至2010年参与制定、执行了对该养殖项目借款、进行资产重组以及赔偿合作方浙江金帝集团损失等重大经营决策。
上述事项均未按规定报请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批准,并违反该集团公司关于投资、借款的审批权限规定。该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幅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告,违反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作出重大决策,批准豁免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方案,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近3296万元。(向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