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将禁猎五年

22.05.2014  16:42

日前,昆明市政府发出《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从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昆明全市范围内将禁止狩猎、捕杀国家级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并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昆明全市范围内将禁止狩猎、捕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猎期满后,将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通告要求,各县(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各级林业、公安、滇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通告还指出,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数量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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