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小轿车是赃物仍购买终被判刑

16.11.2015  09:09

  惠州市龙门县法院今天通报近日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小勇明知小轿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花钱购买最终被判刑。

  今年5月10日,小勇在明知车辆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或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龙门县城西林路汽车站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被害人陈某被盗的黑色东风日产风神牌小轿车一辆。后小勇将该车在日常生活中使用。6月12日,公安民警将小勇抓获,并起回该车。经鉴定,该风神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1000元。

  据小勇供述:“我知道购买无牌无证车辆是违法的,对方也没给发票、合格证、行驶证等,我只是贪小便宜才买的。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明知售卖方未能提供机动车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非正规交易场合以明显低于车辆市场价值的12000元,购买了鉴定价值为51000元的黑色日产风神牌小轿车一辆,应认定被告人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仍予收购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小勇符合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龙门法院判决如下:小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文/广州日报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卢思莹、秦达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