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还帮忙售卖 男子获刑11个月

20.04.2016  10:16

东莞时间网讯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同年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近期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丁某应其表哥陈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从东莞市万江新和社区驾驶一辆面包车(价值9750元)前往广州花都区交给一名男子。期间,丁某还邀请了老乡覃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

丁某取车时,发现该面包车打火匙头已经被撬烂,且匙头上只插着一条一字六角匙。在得知该部车是盗窃得来的赃物后,丁某仍载着覃某一起到广州市花都区,将面包车交接给陈某指定的买家手中。事后,陈某给予丁某2000元的好处费。

后来,公安民警侦查被盗抢车辆时锁定了丁某和覃某有作案嫌疑。

2014年12月,东莞市公安局的民警在广州警方协助下,将丁某和覃某抓获归案。

最终,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