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彰显人性
[首席评论]
舒圣祥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区域,可以或早或晚,只要具有正当性,就不必死磕某个具体时间点;相比之下,合理路线比较复杂。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被舆论关注最多的是另外一种: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接孩子,比如买菜,等等。这一规定,显然是该司法解释中符合实情又溢满温情的地方所在。
“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传递给公众的是这样一种信息:在做出事关弱者的相关制度安排时,不能想尽办法剥离政府责任,而是要尽力延伸和细化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本就旨在对弱势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此要做的,不是尽量撇开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责任,而是在合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到责任兜底层面的“应保尽保”。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彰显了人性的关爱。
有一种说法,认为“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那些不依法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无良企业而言,此话也许不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对于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增加企业负担的忧虑大可不必。相反,负责任的企业,肯定也一样期待工伤保险“参”有所值,自己的员工能够得到更好的工伤保障。
从目前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参保率较低是困扰该制度价值发挥的一个重要问题。“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意外算工伤”之类的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会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为不参加工伤保险很可能会得不偿失,这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无疑也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