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两法”界限 保持联动防越位

30.10.2015  10:52


明确“两法”界限 保持联动防越位

 

来源:广东政法网

     

 

 

  “两法衔接”机制,其主要作用在于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改善以往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状况。2013年起,深圳市检察院牵头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相较于其他城市,起步较晚,但是起点高、成效显著,对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民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被评为2013年度深圳市“十大政法创新”。对于正在推行的“两法衔接”机制,日前记者采访了律师、法律专家,听听他们怎么说。

      “两法衔接”多与民生领域相关

      “我在律师执业中遇到的‘两法衔接’的案件,都是和民生相关的领域,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假药等。”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此类案件往往引起的民愤大,市民反响强烈。过往有的行政机关容易产生的惯性思维是,念好本家的经,唱好本家的戏,至于司法层面的问题由司法机关解决,行政机关不主动介入和移送。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低,以承担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关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落空。

      潘翔律师认为,“两法衔接”的机制中,应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具体规定行政机关执法的各种类型案件的移送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移送;不符合条件的,也不能将刑法泛社会化的执行。相关移送标准应该量化,有可操作性,且不能违反上位法,要尽量缩小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两法衔接”重在界定与执行

      “两法衔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简单。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樊永强称经常会遇到有关“两法衔接”的案例,其中部分案件法律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容易操作,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出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等情形的,即可立即从一般交通违章转为刑事追责,“两法衔接”不成问题。但也有部分案件在罚与不罚、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不是很明确,“两法衔接”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之间的界限就比较模糊,在衔接过程中容易出现争议,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罚。

      樊永强律师认为“两法衔接”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操作依据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使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界限不再模糊,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谁都不负责的局面,这一点需要从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进行完善;二是在执行层面,既要相互联动,但不能越位。经常看到的情况是要么相互扯皮,要么就是直接混为一家联合办案,不能做到既相互分工负责又相互监督制衡。“‘两法衔接’不是新模式新机制,而是一种常态,本身也应当是一种常态。”樊永强律师强调。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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