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发文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29.07.2015  10:35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中,《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干部任期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干部问责

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调整情形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调整方式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调岗、免职的一年内不提拔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就《规定》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明确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问:《规定》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明确应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建议

什么是“闹无原则纠纷”需明确界定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规定》落地,必须量化,比如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中,“裸官”相对比较明确,过去两年也已经作出调岗等“下”的处理,但什么是政治立场不坚定,什么是庸懒散拖,什么是品行不端,要有具体的评价体系。又如“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也需界定明确。

规定》还首次明确领导干部“复出”的情形:调离岗位或降职,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因需提拔任职。竹立家指出,问责要严,复出要更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