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29.10.2015  16:48

  我省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重大事故隐患需停产停业

  记者28日从省政府官网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下称《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广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治理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治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参照事故隐患自查排查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定期开展全面性、专业性的厂级、部门(车间)和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根据《治理办法》,厂级全面性安全检查应至少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等十方面的内容。

  对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后,制定复查验收报告。

  鼓励运用“互联网+”排查

  《治理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监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工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但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报送一次,包括: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机械制造、建材、电力单位和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办法》要求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市、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原则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抽查计划。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

  有事故3日内成立调查组

  《处理办法》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根据《处理办法》,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请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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