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等级启动条件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称《预案》),将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划分为4个等级,死亡20人以上即可启动IV级响应。除自然灾害外,《预案》还规定,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明确规定4级响应启动条件
《预案》按照自然灾害的重大程度从重到轻依次分为I、II、III、IV这4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启动条件从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等情况时,可启动IV级响应。
《预案》规定了启动响应的机构和人员,I、II、III、IV四个等级的响应分别由国家减灾委、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国家减灾委秘书长以及国家减灾委常务副主任负责启动。
此外,《预案》还根据不同等级的救助响应规定了救灾的具体措施,启动响应后,按照等级不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组织协调国家层面救灾。例如I级响应时,《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预案》还要求建立灾害预警响应和信息报告发布机制,要求气象、水利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则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至本级政府和地市级民政部门。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此外,《预案》规定,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邻国发生灾害可按预案开展救助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预案》增加了“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尼泊尔、巴基斯坦、缅甸等邻国发生地震、洪涝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国边境省份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