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婚房是凶宅夜半常有哀嚎声 买了凶宅业主能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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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北京的张女士的儿子今年“十一”将大婚,本想着帮他物色一间房子作为两口子的婚房,就通过中介购买到位朝阳区芍药居的一套房屋,总价280万因为是婚房,张女士特意问了中介与原房主此处是否发生过死人的情况,而房主也很肯定的否认了,张女士以为万无一失,谁知房屋已过户在装修阶段才听说邻居说前男房主在这家房子里被活活烧死,而且半夜经常听到哀嚎声相当恐怖,张女士一听当场傻了,280换来凶宅一间谁买谁傻啊。
据张女士说,因儿子定于今年 “十一”结婚,为给儿子买婚房,她于今年年初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一套房屋,总价为280万元。中介人员曾当面询问房主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答复说没有。4月4日,张女士对已过户的房屋进行装修。
“后来有邻居问我为什么要买这房子?说男主人是被烧死在房里的,消防车都来了,房子是‘凶宅’。”张女士说,经中介再次确认,崔女士才承认其前夫在该房屋内非正常死亡。
张女士认为,签约前,她和中介已明确询问崔女士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两名被告没有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这个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依法撤销合同并赔偿自己装修损失费7.3万余元。
被告否认存心欺诈
庭审中,崔女士否认其隐瞒事实。她说,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证明,其前夫赵某因床铺引燃导致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我认为该房并非凶宅。另外,当时中介是问房屋是否有发生过自杀、他杀,而赵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除在签订告知书时中介问过凶宅的问题,我和原告都没有提及有关凶宅和婚房的事。”崔女士认为,她没有欺诈。
崔女士的代理人还指出,“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遍认为只有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而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缺乏主观上的恶性,不纠缠世俗的恩怨仇恨,不应纳入“凶宅”的范围。原告将意外事故定性为“凶宅”,已超出普遍的社会认知,也超出买房时中介告知书中对“凶宅”的认定。
而张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火灾发生在早晨,死者又是孤身一人,不能排除死者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而自杀,且意外死亡也属于非正常死亡。此外,如果是“凶宅”,不仅要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出四五十万元,而且很难出手。
中介支持原告诉求
昨天上午,链家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并同意原告退房。代理人说,公司在签约时尽到审核义务,因原告明确其买房是用于婚房,所以工作人员特别强调了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买方知道房屋内死过人,肯定不会买”。代理人说,公司接触过很多购房人,除正常的生老病死,非正常死亡都会让他们感到恐惧,这样的房屋降价都没人买。
据悉,因起诉房屋为“凶宅”要求退房的案例并不少见。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卖房人应当主动披露。
早在2008年,因为“凶宅”问题,购房者把中介和房东告上法庭:在成都工作的李某通过房屋中介,以3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二手房。李某在装修时却从邻居处和派出所处得知,几年前这个房子里发生过一起让人震惊的命案。李某找到中介,但中介称不清楚这件事。李某要求房东退款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
李某认为,房子使人产生恐惧不敢住。而房东则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卖方必须告知房屋的“历史”,“法律和房地产法规上也没有‘凶宅’一说,发生过命案的房屋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曾死过人的房屋就不能住,是一种迷信心理,不值得社会提倡。”
然而,法院认为,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现象。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房东刘某应当向购房者李某告知该房内曾发生凶杀案件。由于刘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认为,人们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案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种情况可能造成房屋贬值,卖方应如实告知。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退还全部房款31.8万元。
近日,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建立“凶宅”数据库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在他们的统计中,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凶宅。记者调查了解到,成都也有房产中介公司正在着手建设成都版“凶宅数据库”,并已统计出来100多处“凶宅”。中介称此举的原因是由于遭遇多次“凶宅”交易纠纷,还因此赔了钱。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成都就发生过此类“凶宅”纠纷,房东未告知购房者住房此前发生过凶案,最后法院判处“购房合同”无效。
什么是凶宅
1、一般来说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杀、凶杀和恶性传染性疾病);
2、不吉利或总出事的房子,住在该宅的人,都已非正常死亡;
3、五行八卦中的气不顺,位不正,死门以及踩在鬼门线上的屋宅可以统称为凶宅
民俗学家:“凶宅”历来是迷信说法
民俗学家刘孝昌认为,“凶宅”的说法不合理,而且历来也是迷信的说法。在古代,人们比较讲究房子的风水,由于人们认知的匮乏,在房子里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人死亡,他们往往把事故的原因追究到房子的问题,这只是一种迷信的说法。
刘孝昌说,实际上,房产中介的做法十分不可取。“现在的房子无论结构、采光通风都是以前不能比的,中介不应该故弄玄虚,把迷信色彩的思维带给市民。”
社会学家:中介也算为客户考虑
社会学专家、川外成都学院文化传媒系教授张小元认为,房产中介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是本能,此举只是为了规避风险,不应当受到指责。房产中介的做法也算是为客户考虑,是无可厚非的。
张小元说,为何很多市民谈“凶宅”色变呢?实际上,这跟老百姓的心理平衡有关系。“买任何一样东西,他都有一种伴随心理,是高兴,还是不高兴,或者情绪没有变化。购房者不愿购买‘凶宅’,并不代表就是心里的恐惧,而是买到这种房子后,是一种向下的情绪,心里总感觉有些不舒服,才会不愿意购买被称为‘凶宅’的房子,实际上,中介公司正是瞄准了购房者的这种心理。”
是否合法?律师:中介不能擅自告知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认为,秉承诚信的原则,房东或者中介应该告知购房者。每个人对“凶宅”的认识不一样,多数人的购买意愿会因此受到影响。
“从目前国内的案例看,故意隐瞒‘凶宅’信息被判撤销合同,并不是因为房屋是“凶宅”的缘故,而是法官根椐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作出,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作出的。”
那么,中介建立数据库,不少房屋被标记了“凶宅”的标签,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曹毅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介为了避免纠纷,可以收录这样的信息作为内部资料使用,但绝对不能对外公开。在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擅自根据自己收集的信息,告知购房者或公布给第三方知晓,不但要承担法律风险,因此造成房子价格受损或者卖不出去,那么中介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事实上,在实际当中,房东为了让房子卖得“足价”,往往隐瞒“不好的过去”,这让中介十分头疼,甚至因此吃官司。曹毅给中介出了个主意,房东委托中介卖房时双方签订协议,中介应该要求房东告知房屋是否是凶宅。如果房东并未告知,到后来遇到“凶宅”纠纷时,中介不承担责任,这样,中介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