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运作晚会失败被判诈骗 服刑7年改判无罪

07.06.2014  06:04

  本报记者 吕艺真

  11年前一场没有上演的《同一首歌》,让淳安人汪崇余吃尽苦头,被法院二审认定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同诈骗罪,获刑12年6个月,服刑7年后获假释。

  昨天,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确认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成立,但这一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汪崇余无罪。

  没有新证据产生的情况下翻案,这是此案引发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农家出身的经纪人

   运作《同一首歌》走进东阳的事

  1973年生的汪崇余,不甘心一辈子做农民,经过几年努力,拿到大专文凭,还取得了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证。

  2003年7月,策划过几场体育比赛的汪崇余得知,东阳某集团为庆祝第五届中国农民旅游节,想引进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节目。

  汪崇余认为机会难得,借了30万元,注册成立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娱公司),自任法人,想运作《同一首歌》走进东阳的事。

  但《同一首歌》是公益节目,只有公益内容才能将其引进,恰好当时“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系列纪念活动组委会(下简称“组委会”)要在浙江办晚会。汪崇余决定将这台晚会和“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捆绑。

  2003年9月初,汪崇余得到央视同意赴浙江举办“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晚会的回函。紧接着, 华娱公司与组委会签订联合举办“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晚会的合同书。

  同年10月4日,汪崇余与东阳某集团签订《关于联合举办“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文艺晚会暨“第五届中国农民旅游节开幕式”的合同书》,并约定演出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此后,汪崇余分两次获得东阳某集团226万元。

   事儿没成,钱却领了

   经纪人被判合同诈骗罪,获刑12年半

  但事情不像汪崇余设想的那么顺利。

  2003年10月17日,央视制片人马某、导演谢某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人张某,到横店查看演出场地,发现原本说好的公益节目有订票热线和宣传海报,就向汪崇余提出这属于商业操作,如果台里知道,是不会同意《同一首歌》来这里办晚会的。

  就在当天下午,汪崇余在东阳某集团要求落实参加晚会的演员名单上签字,并从东阳某集团提取合同余款现金222万元。自此,汪崇余总共从东阳某集团获得448万元。

  2003年10月21日,央视正式通知“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系列纪念活动组委会,因组委会未经央视同意与第三方合作,并进行商业运作,决定停止合作。

  2003年10月27日,东阳某集团报案称,汪崇余利用合同骗取巨款。警方立案后将汪崇余抓获。汪主动供述伪造“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印章的事实。

  东阳法院一审判决,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汪崇余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9月29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成立,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再审认定,被告领钱前尚未确认事情成不了

   不能判定存非法占有故意,故不能定罪

  汪崇余始终觉得,自己是冤枉的。

  汪崇余说:“2006年3月,我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牢里不断递交材料申诉。2011年6月,我获假释(算上在看守所的两年,当时实际已服刑7年)。出狱后,我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2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复查。2013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再审通知书。

  原审判有罪,昨天再审改判无罪,关键点在于——能否判定汪崇余明知《同一首歌》不能如期到东阳录制,还故意隐瞒并收取最后222万合同尾款。

  二审与再审判决的依据,都是央视与组委会三名证人的证言。

  央视导演谢某作证称,在杭州到东阳的路上,汪崇余问《同一首歌》在合肥因卖票被取消的事,谢某回答说是的,台里还通报了,如有卖票行为晚会肯定不会来录制。虽未直接说取消这台晚会,但谢某认为汪应该明白是什么意思。

  央视制片人马某说:

  10月17日,我到东阳看到有售票热线的横幅,并无宣传残疾人内容,我说这样是不行的,还用手机拍了照。我在离开东阳途中对汪崇余讲过绝对不能卖票。

  组委会负责人张某说:

  谢某在东阳大街上看到带有订票电话的横幅,对汪崇余说:怎么有订票热线?汪崇余说不会的,绝对不会的。后来在东阳某宾馆又看到一块有农民旅游节和同一首歌大型演唱会等内容的牌子。谢某指着那块牌子对汪崇余讲这是商业行为,绝对不行。汪崇余说马上换掉。马某看到那块牌子的时候,对汪崇余说如果有商业行为的话,他们肯定不会来办这台晚会的。还有,谢某在路上看到那个横幅的时候,对汪崇余讲过浙江另一个地方,也是搞《同一首歌》晚会,因有商业行为被取消,还搞得中央电视台整顿。

  二审根据这些认定,汪崇余在10月17日下午领款前已明知《同一首歌》不可能在东阳举办,却没有告知东阳某集团,还在该集团要求参演的演员名单上签字并领取222万元,所以认定他有非法占有故意,作出有罪判决。

  而再审认为,央视人员当天毕竟没有明确告知演出已取消,而且来东阳的人也仅是央视工作人员,对是否取消演出并无决定权,因此无法确定汪领款前已知晚会不能举办,据此认定汪崇余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依据不足,故判其无罪。

   学者观点

   再审改判体现司法进步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谢佑平教授: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是看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有没有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本案而言,汪崇余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他是否在明知合同已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仍从东阳某集团领取了222万元。

  再审的认定是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司法环境和司法理念的进步。本案再审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反映了人民法院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