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全覆盖

17.12.2015  18:46
已有224万老年人享受红利 预计全年发放将超过13亿元

  2015年10月20日,云浮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方案。至此,我省实现了21个地级以上市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全覆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广东省各地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总数达到224万余人,成为全国高龄津补贴制度覆盖老年人数最多的省份,预计全年各级财政用于发放高龄津贴的资金超过13亿元。围绕建立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全国及广东省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有关部署、我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特点等,省老龄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刘洪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建立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是实现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也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让高龄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度幸福晚年,是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是有效落实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户籍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可以说,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是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有187.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7%,其中多数生活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属于弱势群体。高龄老人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弱,有的甚至不能自理。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建立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是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四是实现广东省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成果。广东省民政厅自2011年起开始推行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2年4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印发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36号),进一步明确要求把“逐步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作为在“十二五”时期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2014年施行的《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对县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高龄津贴制度予以了法律保障。2015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要求。可以说,全面建立普惠型高龄津贴制度,贯穿于我省“十二五”始终,是我省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成果之一。

  五是彰显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出生,他们是新中国政权的缔造者,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改革开放的开拓者,为新中国的成立、建设、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年老体弱,生活不便,更需要家庭、社会的关爱照顾。为其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是对老年人所作贡献的肯定,是对老年人人格的尊重,也是广大老年人的企盼和愿望;既体现了社会福利制度更具人性化、更科学、更合理,又彰显了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

  全国及广东省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有关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2009年7月,民政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提出要“探索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同年,民政部下发有关通知并在宁夏召开了专门会议,推动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以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分别下发《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纳入生活保障均等化范畴,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2014年,邓海光副省长在广东省老龄委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上对加快建立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共同转发了《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凡未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地级以上市,要尽快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已经建立的地级以上市,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切实地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特点

  一是实事求是,标准自定。省里不统一规定发放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盲目攀比,不过分加重财政负担。同时,也要求各地要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二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实施高龄老人津贴不搞一刀切,区别对待,分步实施。针对珠三角经济较为发达,且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特点,我们要求珠三角9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在2011年底前率先建立普惠型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现一步到位。其中,广州、深圳、东莞3市以及佛山市禅城、南海、高明3个区的高龄老人津贴已经下延至70周岁以上老人;针对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地区,考虑其经济基础较差、高龄老年人口基数较大等因素,我们要求其可分两步建立:第一步,在2012年底前先确保8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老人)高龄补(津)贴的发放;第二步,在2015年底前,全部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

  目前,我省已经提前2个月实现了预期目标,这也是我省民政、老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补齐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短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我省率先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