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无卡停车丢车无从索赔?

03.08.2017  09:42

智慧停车场“车牌识别、无需取卡”却称“丢车不赔

律师:经营性停车场有保管义务车主留意证据保存

大洋网讯 无需取卡,车开过停车场栏杆就会自动打开……大批停车场改“智能”出入后,不再需要停车卡,方便了不少车主。但很多车主不知道,这种“无卡停车”的方便中却隐藏着“丢车索赔难”的隐患。

记者近日走访部分智慧停车场,多个停车场称“丢车不赔”。知名律师提醒车主,停车场丢车需赔偿,但索赔证据是关键。

新的《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即将出炉,会不会对停车场的功能界定做调整,变成“只停放、不保管”呢?停车场管理立法网上听证会正在举行,截至8月4日,车主可以去提建议。

消费者隐忧:

手里无凭据丢车停车场赔吗?

近年来,智慧停车场突然遍地开花,“车牌识别、无需取卡,电子支付、无需停车”的标识牌也随处可见,厦滘地铁站旁停车场、万博中心等露天停车场以及富力中心、新创举中心等写字楼、大厦均采用了智慧停车场。

记者近日体验智慧停车场便捷:不需排队取卡,车刚靠近,栏杆就自动打开,车顺畅经过,中间不需要停车,每辆车起码节约了5秒钟时间。

因为家住附近,有时换乘地铁时会把车停过来,很方便。”在厦滘地铁站旁露天停车场,陈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停车方便了,但很忐忑,担心没有停车卡丢车无从索赔,因为停车场管理方不肯提供任何入场证明。她说:“不需要停车卡,如果车被偷了,小偷不是可以大摇大摆把车开出去?而我没有任何停车凭证,万一丢车停车场会赔偿吗?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网上立法听证会正在举行,停车场只供停车不负责保管的现状也遭遇网友吐槽:“现在不管在哪里,停车收费都是一块肥肉,而且有乱收费、霸王收费现象,有些停车场标明只供停车,不负责保管,如有损害,不承担责任。这简直是活生生的霸王条款。

停车场回应:

众口一词“不赔”建议买保险

智能停车场丢车是否赔偿呢?记者进行了调查,结果让人担忧。经营者几乎众口一词“不赔”。有的经营者直接宣称“丢车不赔”,有的经营者建议“买保险”,更有经营者直接将“不负责保管”贴到车场入口处。

厦滘地铁站旁停车场管理员表示:“你们自己保管好,我们这里24小时无死角监控。如果你自己没锁好,你丢了几十万元,我会赔给你啊?不赔。

万博中心停车场管理员称:“有进场记录,没有丢过车。你让我们怎么赔你,这里停了这么多车。”并明确表示“不赔”。

富力中心直接在停车场入口处悬挂标价牌标明:“停车场仅提供临时停放服务,不负责保管。”并在停车场悬挂告示牌:“请各位车主锁好车门,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新创举中心张贴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五条指明:“本车场仅提供车位停车及其相关服务,进场停车的车辆需自行办理有关车辆和人身的一切保险手续。

律师说法

焦点1:停车场丢车要不要赔?要赔!

停车场众口一词不赔,是否站得住脚?车主无停车凭证,会否索赔难?记者请了两位著名律师进行解答,一位是广东省消委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朱永平律师,一位是法学博士、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高峰,两位律师均表示,营业性停车场因保管不善而丢车,需赔偿。

停车不包括保管服务,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孙高峰表示,通常营业性停车场有车辆保管义务,车辆丢失有赔偿责任。他强调:“《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指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本来就涵盖了保管服务,在新的管理规范出台前,仍需承担保管义务。”

不包赔的告示是无效条款。”朱永平律师解答称,“只要这些停车场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收费停车场,停车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则停车人与停车场之间建立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保管期间,如果有因为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停车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自车辆交付时成立并生效,无论停车场是否有向停车人发放停车卡、停车票,均不影响停车人与停车场之间保管合同的成立生效。

此外,停车人支付停车费将车辆停入停车场,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停车人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车辆保管在停车场期间损坏、丢失的,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提供停车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一些商场的停车场地写明“存放车辆不予保管,一旦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这并不能免除商业场所的保管义务,一旦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无论是否交保管费,商家对消费者停放在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都有保管义务。但据《合同法》,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则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也是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焦点2:车主怎么索赔?保留证据是关键

朱永平表示,在索赔时,车主对于自己的车辆是在停放停车场期间损毁或灭失的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车主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为避免停车人与停车场发生纠纷后,停车人无法合理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停车人在停车场停车后,向停车场索要保管凭证,或自行拍照留存保管事实存在的证据。

朱永平提醒,获赔的要件是:一、证明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车辆停放在保管区域的事实,若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停车人还需提供证据证明有进行消费或有支付保管费用等;二、有证明车辆在保管停车场损坏或丢失的证据;三、如果能掌握保管人保管不善的证据,也就是保管人有过错的,则更容易获赔。

孙高峰表示,以前车辆丢失,车主主要靠书面证据举证证明有车辆保管事实。现在新出现的无人无卡无票模式停车模式,更多依赖于视频、网络、远程电子监控、电子结算,证据形式主要以电子证据呈现,一旦丢失车辆,实际上有更多证据,可以证明保管事实,作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如果停车场拒不提供停车电子数据,说监控坏了,或故意删除停车数据该怎么办呢?孙高峰表示,按照规定,证据被对方控制,对方却不提供,法院应做对对方不利裁判。

车主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孙高峰还提醒车主:如果系统坏了,车辆根本无法停入;只要车辆停入了,就会有停车记录,因此系统坏了一说不大可信。他还建议,为了安全起见,车主可以在手机上安装相应的智慧停车App,方便掌握进出场记录。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耿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