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驾驶汽车测试可申报上开放道路

21.03.2018  12:32

大洋网讯 继北京、上海、重庆之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也于昨日发布《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路测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加快制度供给创新,引导智能驾驶从封闭测试场合法走向开放道路测试,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成立全市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路测申报管理

根据《路测征求意见稿》,深圳智能驾驶车辆被定义为“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上装配智能驾驶系统的车辆,具备一定的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智能驾驶功能,由机器辅助人驾驶最终可由机器替代人来操作。

深圳智能驾驶测试工作将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为开展该项工作,深圳将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市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小组将承担定期公布开放测试道路范围、为测试道路配套相应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核准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等相关工作。

同时,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建立深圳市智能驾驶测试专家库,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要求事故赔偿能力每车不低于500万

按照《路测征求意见稿》,未来能够申请在深圳进行智能驾驶路测的主体,为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科技类企业,并且要求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考虑到路测风险,要求测试主体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测试主体只能在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公安交警局联合评估认可的路段范围和时段内进行道路测试。测试车辆要张贴“智能驾驶测试车辆”标识。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在“智能驾驶”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3个月;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同时,《路测征求意见稿》也对智能驾驶的事故认定和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

(广报全媒体记者蒋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