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非法车辆360台,1个月内车主不前往处理将依法报废

24.07.2017  14: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州市政府通告(穗府规【2016】4号、10号)之规定,2017年7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对市桥街清河路、广场东路、光明北路、大北路、桥兴大道、白沙路、大龙街番禺大道、亚运大道、傍雁路,2017年7月14、17、19日对桥南街南华路、桥南路、福德路、德贤路、德信路、南珠路、福愉东路的“非法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进行查处,现场依法决定暂扣非法车辆360台,具体如下:

 

 

 

 

 

 

 

请以上车主在公告15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等)到暂扣路段辖区交警中队(暂扣路段在市桥街、大龙街的到交警一中队,地址:市桥街东环路148号;暂扣路段在桥南街的到交警七中队,地址:沙湾镇市良路1135号)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1个月内没有车主前来处理的车辆,交警部门将依法公告报废处理。

(广报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