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家暴中虐待遗弃可定故意杀人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最高法同时发布了5个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意见》是中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首部反家暴法或下半年提交审议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中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下半年有望提交审议。
傅莹表示,家庭暴力是社会的隐痛。所有现代政府都要面对这个问题,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并向社会公布。反对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反应国家对弱者的关心,使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
基本原则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
○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案件受理
1.积极拓宽犯罪事实发现渠道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2.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3.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对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及相关未成年人,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加大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
4.强化证据收集与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
○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宣告禁止性规定。
定罪处罚
1.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
○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2.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动机卑劣、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家暴预防
○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社区矫正机构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开展行为矫治。
○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和指引功能,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