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暴力是违法行为 不是维权的武器
□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而存在,对执法者如此,对被执法者同样如此
最近,有媒体报道,某市开展了一次城市环境整治行动,结果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居然发生了20多起城管被打的恶性事件:有人被水果店主打伤眼睛,有人被洗车店主用棍棒殴打,还有人被违规装地锁的居民打成骨折……更有甚者,一名违建户主为阻止城管拆掉自家阳光房,持刀与拆违城管对峙了几个小时。
从“暴力执法”到“暴力抗法”,城管一夜之间仿佛经历了“逆袭”。不必讳言,有些地方的城管执法的确存在瑕疵,职责不明、于法无据、素质不高。为了摆脱刻板印象,越来越多的城管队伍正在努力从制度上、态度上寻找突破,力求打造城管新形象。无论是组建众多部门参与的“大城管”,还是整肃城管队伍风纪,间或吸引志愿者参与到城市管理之中,人们从中都能感受到城管队伍“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诚意和决心。
然而,当城管正在努力摆脱“暴力执法”的阴霾时,另一片乌云“暴力抗法”又飘了过来。原本强势的城管变成了受气包,原本被人同情的被执法者反倒成了施暴者。角色的转换让人迷惑,难道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是“你弱我就强”的弹簧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在法治社会,无论谁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决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城管执法,理应依法,暴力执法只会导致公众的愤慨。但同时,被执法者也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维权,不能因为非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仅仅因为觉得自己利益会受损,就诉诸暴力。暴力抗法,同样为法律所不容。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容任何人、任何机构干涉和剥夺。暴力执法的城管之所以饱受社会公众的谴责,就因为他们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当暴力抗法事件出现时,社会上却出现了多种声音,有人认为被执法者都是弱者,理应得到法律更强力的保护,对于暴力行为应当原谅;也有人认为,暴力抗法的行为情有可原,都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过激行为,不应上升到违法的高度。但这些暴力抗法行为的同情者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被暴力所伤的城管队员们,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谚语清楚表明,没有人能够超越法律而存在,对执法者如此,对被执法者同样如此。当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绑架甚至牺牲公众利益时,他们的行为自然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暴力,不是弱者的依仗,更不是维权的武器。对于那些暴力抗法者,执法部门不能袖手旁观,或者息事宁人,也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对每个人的公平保护,法律的尊严才不至于在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怪圈中碎成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