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家暴定义和范围同居男友打女友不属家暴
新华社 发
对此各方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一开始不宜规定得太宽泛,今后可以出台细则进行完善;另一种观点却直言意见稿“太保守”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出台!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当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界定了家暴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此前备受关注的“恋爱同居”、“前配偶”施暴并未纳入家暴范畴,而是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一样,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去调整。
对此,广东多位持续关注反家暴立法的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保守中有突破”,期待更加细化、有广东特色的反家暴地方性条例早日出台。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寄养家庭施暴的 亦属家暴
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相比于送审稿明确列出“8种情形”的做法,意见稿对于家暴的定义较为笼统。对此,意见稿在说明中明确指出,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至于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恋爱同居不纳入 有赞有弹
对此,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认为,意见稿避免了争议概念,“家暴的定义一开始不宜规定得太宽泛,可以考虑今后出台细则进行完善”。杨世强指出,意见稿将恋爱同居等关系排除在家庭关系之外,“这与当前刑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吻合的”。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却直言意见稿“太保守”,她表示,现实中恋爱同居施暴、离婚后施暴等行为大量存在,应当将其纳入家暴范围。“寄养关系之间的暴力属家暴,这尽管是一个突破,但范围太窄。”
发现家暴未报案 或将担责
意见稿建立了家暴发现和报案制度。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应当立即出警进行处理。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有专家表示,这也是意见稿的一个大突破。郭丽红说,这些机构接触受害者的机会多,“规定他们履行这样的义务,更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反家暴的氛围,甚至可以将严重的家暴扼杀在摇篮中”。
公安可书面告诫 督促改正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对此,杨世强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可以防止、警示施害人再次伤害,也可以作为其施暴证据,更有利于基层组织对其行为进行干预。”
保护令依附诉讼 不离咋整
意见稿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也进行了规定: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这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依然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对此,杨世强认为此举“相对保守”,“在现实中并不是每一名受害人都愿意提起离婚诉讼,这样一来就得不到保护。”杨世强建议,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不是依附于诉讼,“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妇女的权利。”
防转移共有财产 算账挺难
意见稿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对此,杨世强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尤其是“迁出令”和“禁止处分共有不动产”的规定,可以防止施暴者进行财产转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不是独立程序,在离婚诉讼前哪些是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并不清楚。”杨世强建议,相关内容可改为“禁止加害人对可能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