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怎么办?东莞基层法院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

16.03.2019  19:36

本月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为进一步发挥《反家庭暴力法》在促进家庭和谐、增强社会法治观念方面的作用。3月8日至15日,东莞三个基层法院先后发布了反家暴典型案例,指导被家暴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女子长年被家暴 起诉离婚分得共同财产70%

周女士和丈夫姜某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是,婚后的姜某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不仅对周女士人身、经济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对周女士亲人辱骂动手。周女士曾多次报警和向妇联组织、资深心理师寻求帮助,意图改善双方的关系,但丈夫姜某仍不悔改。分居后,姜某经常到周女士宿舍对进行恐吓、骚扰、辱骂、威胁,并安装摄像头,监视周女士的一举一动。

法庭上,姜某不承认周女士的控诉,周女士遂递交了3份报警回执、6份姜某出具的保证书和检讨书、被家暴后受伤的照片以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一系列证据。法院审定后,认定姜某婚内对周小姐实施家庭暴力且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判处双方离婚,双方儿子由周小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由周女士分得70%,姜某向周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归还婚前借款。

案例2: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男立即向女方写悔过书

梁某与王某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小孩,后因感情破裂,从2018年11月开始分房居住。之后,双方因情感问题及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冲突,丈夫王某先后4次殴打妻子梁某,还偷偷在小车上安装定位器监视梁某。分居后,王某经常在凌晨到梁某居住房间进行骚扰,撬坏门锁意图强行闯入。

被百般折磨的梁某曾先后7次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次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但未能阻止丈夫的家暴行为。彻底绝望的她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到法院保护令裁定书后,王某害怕了,到法庭当场向女方写悔过书。

案例3:

男方持刀划伤女方 被判一年八个月

唐某与秦某两人未婚生子。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女方秦某向男方唐某提出分手,唐某不愿意。2017年5月20日,唐某来到秦某的工作地蹲守时发现秦某与男子符某关系亲密,怒火中烧,于次日伙同他人对秦某与符某进行殴打,并用美工刀将两人划伤,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

唐某被抓获后,经审理查明,法院最终以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寄语

遇到家暴,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过去,当家庭成员特别是家庭中的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因为传统观念局限和法律依据不足,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016年3月,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的出台,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强有力的法律救济保障。

人身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救助:

1.进行反映,寻求救助。受害人可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2.申请法律援助。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向公安机关报案。

4.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仅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

5.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

(全媒体记者 王子玺 通讯员 钟紫薇 刘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