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有一定隐蔽性 法官提醒受害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08.03.2016  21:02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涉家暴案件仍面临举证难和认定难的问题。由于家暴手段多样,而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受害人搜集证据存在诸多困难,导致法院认定率较低,但也不乏成功认定的案例。

■案例

报警记录和保证书助受害人打赢官司

十多年前,东莞女青年阿仪(化名)经人介绍,认识阿峰(化名),并相恋结婚。两人共生育了两个孩子。阿仪称,双方感情本来一般,婚后丈夫对她比较冷淡,还经常为家庭琐事跟她吵架,甚至多次对她进行殴打。

2015年3月的一天,阿峰再次因家庭矛盾殴打阿仪。身心受伤的阿仪报了警。公安机关原打算对阿峰进行刑事拘留,但阿仪出于各种考虑,最终同意与阿峰私下解决。事后,阿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会再打阿仪。之后,两人分居。阿仪认为,阿峰的暴力行为给她和孩子都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与阿峰共同生活。随后,阿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两人离婚,由她抚养小孩,阿峰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在证据面前,阿峰承认对阿仪实施了家庭暴力。

法院审理认为,阿仪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诉请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而且两个孩子也均称曾亲眼见过父亲殴打母亲,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归阿仪抚养,阿峰定期支付孩子的相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