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今起实施 记者探访东莞首个家暴庇护中心

01.03.2016  12:40

     受家暴妇女在社工帮助下找到新生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红虹报道:2015年东莞妇联接受的信访案件2761宗;其中直接涉家暴案件349宗;干涉婚姻、配偶外遇、家庭纠纷等涉婚姻家庭权益的就有1619宗,占比全年的接访数据50%以上。据悉,2014年东莞涉家暴案件328宗;2013年东莞涉家暴案件458宗;数据显示,东莞近三年来直接涉及家暴的数据占比妇联接访数据的12-18%之间。

    今日(3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家暴法”,能自由裁量惩戒“以暴对家”。

     首个家暴庇护中心在莞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位于东莞企石镇的向日葵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是东莞全市首个“家庭式”家暴庇护中心。家暴庇护中心的投入使用,是东莞妇联的前奏工作。据悉,不到一年的时间,该家暴庇护中心共接待了四起前来寻求庇护的女性。东莞是全省庇护中心投入使用后前来求助最多的中心。

    羊城晚报记者在企石向日葵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看到,该中心设置了休息室、儿童室、舒心园、洗濑室、厨房等功能室,一眼看上去,跟一个“”没什么区别。虽然这个临时的家并不是前来求助的当事人真正的家,但来过这里寻求帮助的四位女士,并没有感觉到居住在这里的任何不便;相反,从走进庇护中心大门时的愁云锁眉,到离开庇护中心时的拥抱生活,那种从拾生活信心脱胎换骨的感觉,至今让来自万江的侯某念及着庇护中心的好。

    居住在东莞万江的侯某,在去年7月份时走进了庇护中心。刚进去的时候,企石庇护中心的社工们傻了眼,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瘀伤,手上、脚上还有明显的伤痕,连脚趾头上还滴着血。原来,侯某近几年来一直都受到丈夫的毒打,其丈夫吸毒后,更加不顾侯某的感受,拿起摩托车锁就往侯某的身上打。侯某曾经跟丈夫离婚后又复婚,但婚后其丈夫因怀疑她有出轨此行为而多次暴打她。

    实在受不了丈夫暴打的侯某,走投无路的时候寻求了万江妇联的帮助,万江妇联考虑到侯某离开家后就没有了去处,联系了企石镇的向日葵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侯某入住后,驻点在企石庇护中心的东莞正阳社工机构的周社工首先带她去医院处理了伤口,并每天不定时到家暴中心看望她,为她提供情绪辅导。在逐渐的交谈中了解到,侯某的丈夫吸毒,且屡次不改;而侯某不敢离开丈夫的主要原因,就是侯某自身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此侯某非常害怕自己独自生活,多年来遭遇毒打却还留在丈夫身边。找到了症结后,社工们为侯某找来东莞多个镇街的就业指导信息,并与侯某商讨未来的人生方向;通过万江的妇联了解到侯某的丈夫目前依然毒不离身,回家后可能依然会遭遇家暴,建议侯某以外出就业的模式,暂时离开丈夫一段时间。在社工的鼓励和支持下,侯某的情绪得到缓解,并决定自己重新回到社会去工作,不要做一个依赖“毒男人”的人。

    而另外一个前来求助的当事人郑某,则通过庇护中心赢得了全新的家庭生活。郑某从2012年起一直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其丈夫因侯某前来庇护中心求助,从而多次跟庇护中心的社工们建立了联系,在社工的帮助下,郑某丈夫和郑某一起,都解开了心结,郑某从而回归家庭开始了生活。

     反家暴法首提人生安全保护令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庇护中心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出生于法学硕士,从法院系统调任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部长易健华,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家暴法的亮点之一。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东莞第一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称,家暴法今天(3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还没有接到当事人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但是法院等相关部门都提前做好了部分预备工作,按照根据法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执行方面还需要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

    除此外,在同居期间遭遇到家暴,也同样能够申请庇护。易健华称:以前的“婚姻法”,更多的是针对婚内出现的各种现象,来保护当事人权益。未婚同居在东莞是个不鲜的现象,在以往,恋爱中的男女出现了家暴等现象,多数以吵闹、分手收场;新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明确指出了同居遭家暴同样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学者专家:制裁家庭冷暴力的推进

    《反家暴法》首提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冷暴力中的如夫妻间长时间冷战、甚至以性冷的这种方式,从而使对方精神上得到了的侵害,这些都是精神等侵害行为。东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郑盛平说,最高法院在配套司法解释时最好要有可触及到的关键点来帮助落地实施。同时妇联等部门能对“精神暴力”这一亮点多点宣传,让更多市民能了解到一旦遭遇同样有司法途径来申请救助。同时,他建议司法部门在日后的实施中,能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形成经典案例作为判例公开,从而形成教育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