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母亲重男轻女酿悲剧:家暴致7岁女儿死亡,获刑14年
“我犯了一个天大的错,一个无法挽回的错,如果可以,我愿意用我的生命换我女儿回来。”
被告人席上的王晓燕回忆起被自己殴打致死的女儿,再想到家中的小儿子,任何言语都不足以表达她内心的悔恨。
2018年4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王晓燕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苏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惨祸:7岁女孩突殒命
2017年7月14日凌晨5点半,一对夫妇将一个7岁女孩送往常熟市梅李医院急救,同行的还有一个小男孩,但女孩送来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务人员发现,小女孩身上有青紫,肚子鼓胀,像非正常死亡,问过小女孩爸爸后得知是被家长踢了一脚,遂马上报警。当地派出所接报后立刻前往医院开展调查,令人震惊的是,殴打女孩致死的不是别人,正是小女孩的亲生母亲王晓燕。
经法医鉴定,女孩瑶瑶符合因腹部外伤引起横结肠穿孔,进而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最终引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是什么,让一个母亲对亲生孩子下这样的狠手?
家暴:重男轻女种祸根
因父母外出打工,女孩瑶瑶自2009年出生后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2016年才来到父母身边生活,但此时父母已经又生了一个小儿子。
周围的多名邻居、老乡都说,王晓燕平时重男轻女,对两个孩子的态度截然不同,明显疼爱儿子而不疼爱女儿,给两个孩子的吃穿也有很大区别,还经常因为琐事打骂瑶瑶,逼迫瑶瑶洗锅碗、洗衣服、倒马桶。女孩身上常常青一块紫一块,还曾在烈日下被罚跪。
因长期遭受家暴,瑶瑶非常害怕王晓燕,平时很少和她说话,王晓燕因此更为恼火,变本加厉地虐待女儿。
为阻止王晓燕对女儿的家暴,丈夫李斌多次与王晓燕吵架,甚至提出过离婚,但被家中老人劝和。这一切,都没有能让王晓燕有所悔改,直至悲剧发生。
事发:女孩最后的日与夜
2017年7月13日上午,在自家经营的小超市里,王晓燕与往常一样,因为一点小事对女儿瑶瑶采用手打嘴巴、脚踢腹部等方式进行殴打,孩子不敢吭声。晚上李斌回到家中,发现女儿有点发烧,就给她吃了点退烧药和消炎药,直到第二天凌晨,夫妻俩发现女儿已经没有办法翻身、起床了,也无法说话,才意识到不对劲,连忙将孩子送医院抢救,却为时已晚。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晓燕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1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燕犯故意伤害罪,向常熟法院提起公诉。
结局:狠心母亲获刑十四年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理由成立。
王晓燕及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晓燕与瑶瑶关系存在不和睦,之前就多次打过瑶瑶。被告人作为成年人,能够意识到脚踢七岁儿童的腹部足以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但仍在其意识支配下故意实施了该行为,故被告人主观上虽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但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常熟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晓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人王晓燕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源于其冲动暴躁的性格和重男轻女的愚昧观念,但孩子受伤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也反映出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家暴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具有延续性和累积性,且因在家庭内部发生,还具有一定隐蔽性,而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却不可逆转。群众一旦遭遇家暴,可向社区、妇联求助,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决不能忍气吞声,助长施暴者气焰。发现他人遭受家暴时,应当及时报警。社区和学校尤其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予特别关注,一旦发现孩子遭遇家暴,应及时介入,避免其遭受更大伤害。
(原题为《因为这种“病”,母亲家暴致女儿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