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致骨折女子仍不愿离婚 法院判离

07.04.2015  13:09

  丈夫动手将妻子殴打致腰部骨折,向法院起诉离婚,妻子却还说关系良好不愿离。法院判离后,妻子又起诉前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前夫却让13岁儿子写证词称没有家暴。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家暴受害女子阿秋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女子报警

   只想让民警教育一下丈夫

  阿秋与前夫张某的婚姻关系在2014年5月经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确定解除,萝岗区法院一审的判决当日生效了。其实,阿秋不想离婚,起诉离婚的是其前夫张某。然而,庭审时阿秋说张某多次因为家庭琐事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2年11月,张某对她殴打,造成她腰骨骨折。

  据萝岗区公安分局向法院出具的调查笔录显示,阿秋于事发第二天下午到派出所报案,称她在住处遭到丈夫殴打,不过她同时表示“不想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只是想让民警教育一下张某,让其不再殴打自己”。当天,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阿秋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阿秋13棰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丈夫要离

   她不愿离说双方关系良好

  事后,张某确认当天曾在家中与阿秋发生争执,但否认实施家暴。不过事情闹大了,张某向法院起诉要离婚,阿秋不同意离婚,她说“我们双方关系良好”。经法院多次调解,张某确认与阿秋无和好可能,坚持要求离婚。阿秋说,如果要判决离婚,她就要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尽管如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证明张某殴打阿秋致其轻伤,确认张某存在对阿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不过阿秋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阿秋可另行起诉索赔。

  于是阿秋又向萝岗区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有对阿秋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且该事实是造成双方离婚的原因之一,故阿秋据此主张张某应给予赔偿合法。

   法院判赔

   13岁儿子证词被驳回

  不过,法院认为,阿秋受伤后的医疗费用等开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故阿秋要求张某全额赔偿实际治疗费用缺乏依据。而阿秋请求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酌情判张某赔偿2万元。

  张某上诉,坚称没有家暴,还说阿秋对他采用了大量贬低人格尊严的言语,构成“精神暴力攻击”,自己再三忍耐,仍未缓解,最终双方互相动手,两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他还提交了儿子小张的证言,称“鉴于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小张的证言可视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阿秋则说,事发当时儿子小张才11岁,还分不清事情对与错,而且该证词是在事发两年后出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存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张某对阿秋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事情已经有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做的书面证词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魏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