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公务员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4人获刑

10.12.2015  16:06
为牟利,云南省曲靖市的何某帆等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期间利用符某盛参与监考之便,违规将试卷拍成照片,交由他人答题,并将答案发送给部分考生。

  为牟利,云南省曲靖市的何某帆等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期间利用符某盛参与监考之便,违规将试卷拍成照片,交由他人答题,并将答案发送给部分考生。记者从曲靖市人民法院获悉,12月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帆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罪分别判处符某盛等3人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提供公考答案 收费3.5万至6万元不等

  2015年4月25日,系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日子。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不久,在曲靖市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实施作弊案发。

  当日,公安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将正在传输考试答案,帮助考生作弊的何某帆、符某盛抓获,并查获作弊器材24套,以及签订好的“作弊协议”19份,准考证复印件22份。

  何某帆为了实施考试作弊,从网络上购买了用于作弊的设备24套,这些作弊设备由微型无线耳机、电池、传输线、手机等组成。

  法院审理证实,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之前,何某帆利用微信、短信、QQ等方式,发送有关帮助考试作弊的内容到备考的考生手机上,部分备考考生为了走捷径,联系了何某帆。

  何某帆便与有意向的考生签订了作弊协议,作弊协议内容大致为“帮助考试作弊,考前先交1000元的作弊设备抵押金,考试结束后,考生归还作弊设备即退还押金。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别支付3.5万—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果笔试未通过,则分文不取”。

  何某帆先后与参与考试的23名考生达成作弊协议,并事先提供作弊设备。

   试卷传出考场 “枪手”答题

  之后,何某帆对其“助考”行动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和策划,在得知其朋友符某盛系今年公务员考试的监考老师后,便联系符某盛,让其帮其传送考试试卷题目,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与此同时,何某帆安排周某静寻找作弊的“枪手”,并由周某静负责组建考试时的讨论组,安排尹某飞帮其整编答案以方便传送,并承诺给予报酬。符某盛、尹某飞、周某静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入到了“助考”行动中。

  4月25日上午9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开考后,监考老师符某盛以主考官的身份,利用登记缺考考生信息的便利,使用手机拍摄试卷题目,随后其用QQ将试卷题目发送给等候在考场外的何某帆,何接收到试卷题目后,将试卷题目转发给等候做题的周,周接收试卷题目后,又转发给事先找好的“枪手”“阿曾”等。

  “枪手”按照事先安排,每人负责各自的做题内容,做好答案后,由周某静将答案传给何某帆,再由何某及尹某飞编辑成信息后发送给参与作弊的考生。法庭审理同时证实, 4月25日下午,“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科目系《申论》,符某盛也将该份试卷拍成照片发给了何某帆。

  根据国家《保密法》及保密局的相关规定,上述涉及到的考试卷在考试结束前属绝密级。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帆、符某盛、尹某飞、周某静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帆起主要作用,属主犯。符某盛等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