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曾经合伙开店的花销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27.08.2021  20:59

大洋网讯 热恋期间,一对恋人合伙租赁了一家店铺经营女装。分手后,男方却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当初经营女装店花费的支出。法院会支持吗?记者今日从广州黄埔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求。法院指出,若恋爱不成,就对恋爱期间无论大小的花费进行甄别补退,这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男方状告前女友返还经营商铺共同开销

2019年8月17日,恋爱中的王(男)与赵某(女)一同到广州某购物中心向汤某租赁B16档口经营女装。彼时,王某支付了3000元定金。此后,赵某与汤某一同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3月31日。

签订合同后,王某与赵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租金、管理费、保证金及进场费合计15330元,并进行了简单装修,购买了所需物品,之后由赵某负责经营。对于这些支出,王某曾手写一张“沙河进货”清单给赵某,显示自8月21日至9月1日共支出3044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有支付双方居住房屋的租金及其他生活用品。

2020年1月18日,赵某回乡过春节,当年3月初返回广州。因疫情影响和租赁期限届满,赵某将店铺剩余货物及销售小票、进货单、记账本等物品搬至王某经营的公司处。当时,王某还向赵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特此声明:自愿付给赵某青春陪伴费陆万元”。

不久后,赵某提出分手,并将店铺退回的押金8727元通过微信转给了王某。

不料,分手后,王某通过发送《律师函》《通告书》等方式多次要求赵某还款。此后,王某还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名义对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赵某是其公司员工,要求赵某返还货款83593元,被仲裁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三者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裁决驳回两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之后,王某又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其借款11886.3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而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前,赵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1719元及利息等,该笔借款系之前王某手写的档口进货清单款项减去已拿到的店铺退回押金的金额。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所涉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经办法官黄埔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汤炜明表示,本案是一起恋人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对恋爱期间的支出产生的所谓债务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和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虽然王某就某女装经营一事先后提起劳动仲裁、民间借贷纠纷案等,但三个案的诉讼标的不同,诉求的金额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不同组成部分,不符合重复起诉的认定条件,故不构成重复起诉,但王某将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利益分开不同部分在不同阶段提起诉讼,有滥用诉权之嫌。

关于焦点二,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支出是王某陪同赵某租赁档口经营某女装店产生的,部分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租金、保证金、管理费,部分是网上购买店铺所需物品,对现金部分究竟是由谁支出,双方各执一词,均没有足够证据证实。

而且,涉案金额并不大,仅有2万多元,而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中,即便都是王某支付的,也是其自愿的,因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更没有相应的借贷合同、借条等凭证,应视为是王某为恋爱情谊对赵某的无条件赠与,完全合乎常理常情,何况双方共同居住期间,赵某也有花费,若恋爱不成就对恋爱期间无论大小的花费进行甄别补退显然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为此,对本案所涉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王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