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19% 5月1日起执行

27.02.2015  08:06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通讯员粤仁宣报道: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此举主要是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

广东上次调整标准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考虑到2年未调整,本次调整平均增幅为19%,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等方法,结合201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情况,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保持就业竞争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承受能力,先后多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修改论证完善,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由省政府审定颁布。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调整设置了2个多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

此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经济新常态下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对于推进广东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调整后广东最低工资水平总体居于全国前列。

省人社厅提醒全省各类企业,要主动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希望职工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希望媒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新标准的执行。据悉,省人社厅将在5月1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后,就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前后对比

调整后

第一类地区 广州,1895元/月、18.3元/小时

第二类地区 佛山、东莞、中山,1510元/月、14.4元/小时;

珠海1650元/月、15.8元/小时

第三类地区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1350元/月、13.3元/小时

第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 浮,1210元/月、12元/小时

调整前

第一类地区 广州 1550元/月、15元/小时

第二类地区 佛山、东莞、中山,1310元/月、12.5元/小时;珠海1380元/月、

13.2元/小时

第三类地区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1130元/月、11.1元/小时

第四类地区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

浮,1010元/月、10元/小时

(注:深圳市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另行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