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派员巡视检察“减假暂”专项活动
深入监区:与在押人员面对面谈话
最高检直接派员深入地方开展巡视检察,其目的在于绕过中间“层级”,径直掌握专项检察活动开展的“第一手”情况,因此用什么方式开展巡视检察尤显重要。
最高检监所厅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巡视检察工作组能摸清各地专项检察活动的真实情况,最高检要求巡视检察采取全面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审查卷宗与组织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以赴江西巡视组为例,2014年10月8日至14日,巡视组随机选取了景德镇市检察院、南昌长堎地区检察院、江西景德镇监狱、江西豫章监狱进行巡视检察。根据工作需要,巡视组又细分为组织协调与派驻工作检察组、询问谈话与监狱工作检察组、保外就医检察组、减刑假释检察组四个工作小组。巡视期间,巡视组审查两所监狱608名“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审查保外就医罪犯16人,与8名检察干警、6名监狱干警、10名罪犯进行了谈话,召开了3个专项检察活动情况汇报会和3个巡视检察情况反馈会。
此外,为确保巡视组能真正发现问题,最高检在组建巡视组时,其成员构成亦颇有“讲究”。
据记者了解,赴广西巡视组组成人员中,组长由最高检监所厅副厅级检察员石秀琴担任,组员包括最高检监所厅监狱检察处副处长王作为,山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级检察员王荣华,山东省检察院技术处主任法医师邹志虹,最高检特约检察员、全国政协委员彭于发,北京市政协常委王茁。
最高检监所厅负责人表示,巡视组由最高检厅级领导干部带队,其人员构成基本包括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业务标兵(能手)、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主任法医师、最高检特约检察员等第三方人士,“确保巡视组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并接受第三方人士的监督制约。”
发现问题:计分考核和病情鉴定是“重灾区”
通过深入现场的巡视检察,巡视组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
在减刑、假释中,计分考核不尽规范,容易产生“人为操作”的后果。
赴江西巡视检察组发现,“三类罪犯”尤其是职务犯罪罪犯特定岗位设置管理不公平,考核计分设定不合理,有些奖分依据不充分,存在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奖分明显高于普通罪犯情况。
赴吉林巡视检察组发现,罪犯参加培训学习获得的奖励分值过高,甚至存在有的罪犯交了学费不学习,却照样拿到技能培训证书获取加分问题。
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病情鉴定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赴陕西巡视检察组发现,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卷宗内普遍缺少病历资料的存档,仅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说明,无法依据病历资料对诊断鉴定进行审查核实,并存在把与保外就医疾病相似的病纳入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现象。
经对20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查,赴广西巡视检察组发现两方面问题,一是疾病档案材料不完整,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对“三类罪犯”保外就医疾病条件掌握较松。
除“向外看”检察监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巡视检察组不忘“向内看”严格检查检察监督不到位问题。
赴天津巡视检察组发现,检察室对“三类罪犯”减刑中计分考核加分项目的原始凭证材料审查不认真,对有的加分项目的具体内容不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流于形式现象。
提出意见建议:针对薄弱环节强化检察监督
针对巡视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巡视检察组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从本次巡视检察来看,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病情鉴定仍属于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建议组织监所检察业务骨干和法医技术专家进行认真检察,深入查找问题,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赴江西巡视检察组建议。
多个巡视检察组认为,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尚有规范空间,有些审前未羁押罪犯在判实刑后未依法交付执行,影响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应当加大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作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重要指导文件,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确保了专项检察活动的顺利开展,但在实践中,巡视检察组发现相关规定亟须细化操作标准。
根据《意见》,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应当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这在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没有明文规定,罪犯是否有履行能力,由哪个机关认定其履行能力尚不明确。”
巡视检察组还认为,《意见》关于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其“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在实践中不好掌握。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