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例违法扣押赔偿案 辽宁公安厅还2千万
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
12月2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公开质证。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该案经过质证和协商,当庭审结。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以及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质证。
本案系因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刑事赔偿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5]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焦点集中在赔偿义务机关扣押2000万元和财务账本的时间、方式、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应否赔偿2000万元扣押款的孳息损失和计算方法等方面,索赔数额巨大,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复杂,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对案件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陶凯元大法官与审判员胡仕浩、陈现杰、代理审判员何君、徐超组成的五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组织质证,为确保质证有序并切实解决问题,合议庭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分别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意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组织了庭前会议,促使双方就扣押的财务文件资料达成返还协议并于12月1日履行完毕。
公开质证后,合议庭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项目、方式和数额进行了协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2000万元扣押款项达成赔偿协议。后由陶凯元大法官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赔偿委员会委员们对案件进行了讨论。 根据赔偿委员会议讨论结果,陶凯元大法官当庭宣布了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故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到巡回法庭组织公开质证,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手段召开赔偿委员会会议,当庭宣布赔偿决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上签批法律文书、加盖电子印章、做到案件当庭宣判,文书当天送达,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同时,通过协商赔偿,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进而提升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回应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关切。
在随后的采访中,陶凯元大法官指出,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救济公权损害的重要法律,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修复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特殊价值。
案件审理结束后,陶凯元大法官参观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与胡云腾大法官及第二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座谈,充分肯定了第二巡回法庭“庭前告知”、“最后一问”、“设立巡回点”、“巡回审判进校园”等改革举措与司法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