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安前4月共立经济犯罪刑事案件413宗

27.05.2015  10:36

5月15日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打击经济犯罪 识假防骗 共创平安”。(资料图 郑家雄 摄)

东莞时间网讯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5月15日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5·15”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打击经济犯罪  识假防骗  共创平安”。

为配合这一主题活动,市局经侦支队邀请了东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国税稽查局、市地税稽查局、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及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共同参加“宣传日”活动。

5月15日,我市“5·15”宣传日活动在莞城街道人民公园正门正式举办。主协办方共派出近30名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打击经济犯罪  识假防骗  共创平安”这一活动主题,结合市局“3+2+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工作部署,通过宣传展板展示、派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工作举措,多角度揭露影响国计民生的传销、假发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币、集资诈骗和银行卡诈骗等常见的经济犯罪作案手法和社会危害性,同时展示了我市公安机关近年打击经济犯罪的坚强决心和辉煌战果。

工作人员还在现场开展了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广辟案件来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据市公安局通报,2015年1至4月份,我市公安机关立经济犯罪刑事案件413宗,破案81宗,涉案金额46886.6万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3976.4万人民币。

典型案例

1、听信他人零风险炒股 男子被合同诈骗100万

2012年6月,被害人蔡某辉来市公安局报案,称被王某以投资股票的名义诈骗100万人民币。

经调查,2011年,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认识了被害人蔡某辉,得知蔡某辉炒股票亏损较大,便骗称自己与同学在做庄进行股票炒作且盈利可观,并表示只收取三分之一盈利并承担所有亏损风险。

2012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了《资本运作协议》。协议中,王某隐瞒更改了协议上的身份证号码,将虚假身份证及协议约定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蔡某辉。蔡某辉按照王某提供的账号进行转账投资。王某收到款项后,立即将该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挥霍和转移,并制作虚假资金账户情况截图继续瞒骗蔡某辉,随后逃匿至湖南省。

2012年9月13日,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归案。同年11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防范建议】

市公安局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暴利”及无风险的投资利益,切勿轻易向他人,尤其是给不熟识的人转账汇款。

对投资过程中拟订的合同,应当摸清楚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誉情况、经营情况及合同履行能力等,核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情况。

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力求合同条款完备准确,不产生歧义。

2、你的银行卡安全吗?

2014年11月27日,受害人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银行卡在并未丢失的情况下,卡内23万元在11月20日至11月26日被分多笔以转账等方式取走。银行卡在自己身上,没有丢失也没有借给其他人使用,卡内的钱怎么会被别人转走了?银行卡还安全吗?

经过调查,了解受害人江某使用该卡的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受害人江某在某酒吧刷卡消费过程中曾将该卡交给该酒吧服务员,公安机关藉此抓获涉嫌伪造银行卡的犯罪团伙,涉案达数十万元。

【防范建议】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的生活中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一是要注意个人资料及银行卡密码的保护。在日常刷卡消费时要做到卡不离视线,不给犯罪分子侧录信息的机会。在输入密码时,要注意用手遮挡,防止他人偷窥。二是要防范个人身份资料信息泄露。办银行卡要通过正规途径去银行申办,不要轻易在银行以外的所谓代办点和互联网站上申办,防止犯罪分子窃取个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盗刷。三是网上支付时要防范木马。在网上进行资金操作时,要登录正规银行网站,切勿误入钓鱼网站被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交易。四是及时报案挽回损失。持卡人办理银行卡时要留下自己有效的手机号码,这样每次消费时都有短信提示,一旦发现不是自己消费,马上致电银行要求挂失和暂缓交易,同时速到附近的银行柜员机查询或小额取现,保留凭条(这是卡在手中被他人伪卡盗刷的重要证据)。然后去警方报案,将报案回执传真至银行卡部,协助警方和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及时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