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法: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化

03.06.2014  1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6月起实施的一批新法,追求程序的透明化,显示了有关部门对于公开公正的努力。

  假立功现象有望被遏制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具体

  自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切实防止司法腐败。

  立案和作出裁定应公示,增加案件透明度。依据《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从《规定》第19条看,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也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规定》第4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拓宽了公众的诉讼参与渠道,确保了审理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

  立功需经审查,发明创造等要确认。《规定》要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全面审查有关情况,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对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同时,还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医疗器械有了召回制度

  从生产到使用全程监管

  国务院发布第65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实施。

  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为了提升对医疗器械的风险治理能力,《条例》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医疗器械由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类。

  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监管。《条例》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四个环节统一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而言,加大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建立了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增设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同时,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此外,强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通过细化处罚、调整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行政许可备案、抽查检验等日常监管信息,增设企业诚信档案、咨询投诉、有奖举报等制度,建立了对企业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措施。同时,也规范监管部门自身的执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6月起还将实施的部分新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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