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五个月被辞 在塘厦打工男子索赔500万

15.11.2014  11:54

   上班五个月被辞 男子索赔500万

  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疑似恶意诉讼案件频发,该院支招如何遏制和减少这类案件  

   东莞时间网讯  在塘厦镇打工的唐某工作五个月被工厂解雇,他称因在工厂工作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起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天价精神损失费。另一名60后工程师,12年来频繁跳槽,近20个东家都成为他的被告。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这类疑似恶意诉讼案件已成大行其道之势。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恶意诉讼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共受理疑似恶意诉讼案件23宗,总金额达4500余万元。因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低,而获得的赔偿却较高,导致恶意诉讼现象严重。

   案例1

  员工离职后索500万元精神损失费

  2011年3月,唐某入职位于塘厦镇的一家手表加工厂,成为一名保安。唐某和工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手表厂为唐某购买了工伤、住院和医疗保险。

  唐某入职后,在该厂工作了5个月。之后因其多天不上班,公司通过公告后,将唐某按自动离职处理。

  唐某认为工厂属违法解雇,他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要求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唐某还索要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面对唐某的诉讼,工厂显得很无奈。工厂的说法是,曾督促过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唐某一直拒签。因工厂闹“用工荒”,就没有对唐某作出强制要求。另外,工厂没有规定唐某的考勤,只约定唐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30天,每月工资为1400元。

  对此,唐某则表示,他每天工作时间达到12个小时,每月工作31天。唐某还说,他在工作期间,身体因工厂环境受到伤害,索要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这笔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未经过劳动部门仲裁,法院不予处理。此外,唐某缺乏证据证明公司将其解雇违法。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唐某诉请的赔偿金不予支持。不过,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唐某的工资收入,判令手表厂支付工资差额2700元,驳回了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2

  工程师12年告了近20个东家

  2012年6月19日,方某入职东莞某电动科技公司,任工程师一职。同年9月19日,电动科技公司以方某简历造假、能力不足为由,认定方某试用期不合格,解除与方某的劳动关系。

  方某此前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从当年6月19日至9月19日。但方某却说,他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并指出“9月”的"9"系公司单方面涂改。

  该公司则认为,普通员工的试用期是一个月。但工程师有别于普通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有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方某性格有缺陷、生活习惯不好、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应聘职位。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中9月的"9",明显是在"7"的基础上修改的,此处并没有方某的签名。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修改试用期经过了方某的同意。根据证据规则,法院确认唐某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法院认为,该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解雇方某时,已经超过试用期。这家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方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解雇方某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方某经济赔偿金3410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的诉讼数据显示,方某系60后。从2002年至今,在近20家企业工作过,这些东家几乎都沦为他的被告。

   特点

  诉讼请求花样翻新 索赔金额两极分化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类似这类劳动争议诉讼,都有恶意诉讼嫌疑。该院通过分析,恶意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诉讼请求多样化。对比以往的员工恶意诉讼案件,目前此类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再单纯索要劳动报酬,扩展至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二倍工资、赔偿金、高温津贴等诉求。从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23宗案件来看,均提出了这些诉讼诉求。

  另一个特点是索赔金额两极分化。在这类纠纷中,部分劳动者以“细水长流”的形式主张权利,每次诉讼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小,但多次求职,多次诉讼。

  还有部分劳动者以“走量”的形式主张权利,每次诉请的赔偿额畸高。案例1中的唐某就是典型代表。

  第三个特点是诉讼行为具有连贯性。涉嫌恶意诉讼的原告通常采取“入厂—离职—提起仲裁(诉讼)—再就业—再仲裁(诉讼)”的连贯性诉讼模式。

   原因

  诉讼成本过低 企业管理混乱

  据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劳动争议恶意诉讼案件形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利益驱使。因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需交纳10元受理费,诉讼成本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原告获取的赔偿往往较高,特别是在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况下,会出现“干一年赚两年”的可能性。所以,劳动者愿意以恶意诉讼的形式博取高收益。

  其次是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目前,东莞处于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在进行产业革新、人员调整的过渡时期,内部管理较为混乱。部分劳动者利用职务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工作期间私自加盖企业公章,为离职时通过诉讼“牟利”做准备。

   对策

  企业强化自身管理 严惩恶意诉讼人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不少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恶意诉讼“乐此不疲”。这类诉讼,不仅令企业疲于应付,同时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令法院的工作人员疲惫不堪,长期处于紧张办案状态。

  如何防止类似的恶意诉讼呢?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是用人单位要强化自身管理。面对频发的此类案件,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内部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形成“诚实劳动,诚信管理”的良好氛围。

  还应完善对恶意劳动争议诉讼者的惩罚机制。可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而压缩恶意诉讼劳动者的谋利空间和生存土壤。对涉嫌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干扰法庭秩序的当事人,视个案情况应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应探索更为适当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办法。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低,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的恶意诉讼。有必要提升此类案件的诉讼门槛。

  市第三人民法院还建议: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取消,改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避免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