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警通报2014年1月至11月酒后驾驶情况

29.12.2014  21:09
          12月24日是平安夜,记者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为巩固前一阶段专项治理所取得的战果,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出行安全,12月24日22时起,广州交警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酒后驾驶、“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市内酒吧、餐饮业较为集中的路段进行设卡查车,就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主动安排民警进入酒楼、食肆、酒吧开展酒后宣传,劝导酒后人士切勿驾车。

”,柔性执法,促安全

24日晚,记者来到沿江中路某酒吧,在现场看到,两名交警正在酒吧里进行酒后驾驶危害的宣传,呼吁在场人士自觉抵制酒驾,大家纷纷表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一个合格公民应尽的责任。随后,记者又来到酒吧附近的停车场,两名交警在停车场门口开展流动劝导,及时发现酒后驾驶“苗头”,及时劝导,在未发动汽车前派发宣传单张劝导驾驶员“勿酒后驾驶”,同时向准备驾车离开的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劝导酒后人士切勿驾车,充分彰显广州交警柔性化执法一面。据了解,当晚广州交警分别在9间酒吧开展柔性执法,派出宣传单张280余份。

”,重拳出击,保“平安

接着,记者又来到广州交警设置在沿江中路的查车点。记者在现场看到,执勤交警对过往车辆一一进行盘查,细心核对车辆信息与驾驶员信息,同时对每一位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对涉嫌改装的机动车由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初检。据广州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酒后驾驶和“飙车”的整治工作一起,已成为广州交警的常态化工作之一,广州交警将继续保持对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涉牌涉证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严抓严处,决不姑息。据统计,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广州交警共出动警力近400人,在全市范围内共设置查车点30个,检查过往车辆近4000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580宗,其中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51宗、涉牌涉证4宗、涉嫌非法改装14宗,“泥头车”交通违法153宗,暂扣嫌疑车46辆。

 

醉驾高发时段 0时至2时

广州交警通报一:2014年1月至11月全市范围内酒后驾驶查处情况:2014年1月至11月,广州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法行为5814宗,其中醉驾1864宗。从广州交警统计数据分析,查获醉驾案件发生时段较为集中,分别为20时至22时占11.7%、22时至24时占21.9%、0时至2时占55.8%、2时至4时占9.8%、4时至20时占0.8%;从查获醉驾案件区域分布来看,白云区17.8%、海珠区10.7%、黄埔区10.2%、荔湾区16.8%、天河区12.5%、高速公路6%、越秀区26%;1月至11月查获的醉驾嫌疑人中,最小年龄19岁,最大年龄59岁,其他嫌疑人年龄基本在20岁至55岁之间。

案例 :2014年7月6日22时21分许,张某某(男,46岁)饮酒后驾驶粤SS72XX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白云区广州绕城高速3公里处时被广州交警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425.6mg/100ml,被查获时已属醉酒驾驶。据张某某交待,当天晚上他和朋友在花都吃饭,期间喝了酒,饭后他觉得自己精神状态没有太大问题,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准备返回东莞,刚行驶至白云区绕城高速水沥收费站入口前就被交警查获了,他现在追悔莫及。因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张某某面临的将是6个月以下的拘役以及罚金,同时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80 人因涉酒交通事故死亡

广州交警通报二:2014年1月至11月,广州市全市范围共发生涉酒交通事故180宗,造成80人死亡,210人受伤。

案例一 :2014年5月6日4时许,刘某某(男,46岁)驾驶粤A501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海珠区新滘中路广州大道隧道内进行清洁作业,当其驾车缓慢行驶至隧道中间位置时突然听到车尾发出一声巨响,同时车子被推前差不多10米距离,刘某某见状赶紧停车下车查看,发现一辆号牌为粤A501X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其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尾发生碰撞,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头有三分之一的部分已陷入作业车的车尾,车上的驾驶员生死不明、刘某某见状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经救护车急救人员到场对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进行急救后,证实粤A501X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某(男,39岁)已经当场死亡。从现场观察,现场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如此忽视道路情况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呢。事故经办民警在事故发生之后抽取了死者陈某某的心脏血液样本,经对陈某某血液样本进行司法鉴定,得出在事故发生时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4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是一起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14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曾某(男,43岁)驾驶一辆粤AZ97XX号小型越野客车前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的某餐馆参加同学聚会。饭后,曾某提出前往某KTV唱歌,于是他与另外一名同行男子来到停车场准备驾车前往,当曾某驾驶粤AZ97X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停车场内开出不足3米时,就与行经停车场的钟某某(男,20岁)发生接触,但曾某并没有意识到事故的发生,仍然继续加速,直至把钟某某推行到一辆停在车场的两辆小车车身上,随后曾某倒车再撞上两辆停在车场内的小车才停止,停车场保安见状马上拨打110报警,后钟某某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曾某则被赶到现场的交警控制,经对曾某血液进行司法鉴定,在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高达21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曾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经办民警介绍:事故发生后,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法医解剖中心的尸检报告指出,钟某某是胸腔受硬物挤压致多器官破损死亡的。可见,如果曾某在驾车与行人发生接触时及时发现,并采取制动,完全可以避免这次惨剧的发生。

刚柔并济  常态化整治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表示,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广州交警根据酒后驾驶的特点采用定点检查、流动巡逻等方式更有针对性地严查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已纳入常态化管理工作,同时在各大节日期间广州交警还将安排民警深入至酒吧、食肆、停车场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将严查酒后驾驶的工作前移至酒后驾驶前的执法提醒。同时广州交警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法律义务,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