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违规添加吉士粉超市赔十倍
□ 本报记者 马 超
本报通讯员 陈德严 丁淼
八月十五中秋节,全家聚在一起,团团圆圆,赏花、赏月、吃月饼,本是件幸福美满的事情。可当你得知你花了高价买的月饼并不安全时,该多么添堵。如果商家再推来推去,不愿意承担责任,就更让消费者闹心了。这件烦心的事情,就这么巧给江苏省常州市一个市民李某遇到了。
2014年中秋节前,李某花692.4元购买了某超市销售的广式月饼(莲蓉蛋黄味、椒盐味、水蜜桃味、百果味、玫瑰细沙味)。谁知,食用后经朋友告知和查询网络后发现上述月饼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吉士粉,而国家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中并没有吉士粉。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通用名称。李某找商家理论未果,只得起诉到法院维权,要求某超市退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赔偿6924元,承担工商信息查询费50元、交通和文印费200元。
对此,超市方辩称,其仅仅是没有及时发现这批月饼添加了吉士粉及外包装没有说明,而不是明知产品不符合规定而进行销售,超市是在收到相应的处罚书后才知道的,而且第一时间对有关产品作了下架处理。因此,超市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庭判令超市方返还李某购物款692.4元、赔偿其人民币69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李某未提交交通和文印费200元等证据,不予支持,驳回了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预包装食品应标明添加剂通用名
该案承办法官胡金泉庭后指出,超市销售的涉案月饼包装上未标示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692.4元、并十倍赔偿692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查询费50元是其维权中实际支出,应予赔偿;其主张的交通费和文印费,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胡金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