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27件)
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总局历次法规清理工作和《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体政字(2003)30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4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8号、2007年1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0号)以及历年体育法规汇编等文件资料整理,日期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
二、本目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文件等六类,其中“规范性文件”一类还具体分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经济,劳动人事和科技、文化、外事、信访等五个类别,每一类均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三、本目录“部门规章”一类列出的37件规章是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并经审核确认的部门规章。其中,《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部门规章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家体育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否则不能称为部门规章。总局每年下发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所列项目即指依此程序制定公布的部门规章。
四、本目录不包含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文件。此类文件均属于总局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今后不应以总局名义发布,而应当以办公厅名义发布;
(二)某一项体育工作已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据此制定的更加具体的实施计划、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或者仅就某一件具体工作制定的有关文件。此类规范性文件可视重要程度、使用范围以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发布;
(三)有关某一运动项目的管理规定。对运动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除涉及总局行政许可项目(登山、健身气功)之外,均应纳入协会管理的范畴,今后不再以总局名义发布管理规定。此前已经由总局发布的除已在国务院法制办备案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家体委令第15号)外,《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和《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均不列入本目录。
五、目录中标注★的是部分内容已失效或不符合实际,亟待修改的体育法规和文件,请各单位参考并结合实际工作尽快进行修订工作。
六、由于法规、文件的收集整理还存在一定问题,本目录难免有遗漏、错误,各单位如发现任何问题请与政法司联系,以便及时更正。政法司将根据每年的体育法规、文件制定情况,适时对有效目录进行调整、更新。
一、法律
(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行政法规
(6件)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令第10号)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令第11号)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令第16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反兴奋剂条例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
三、中央文件
(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