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不等于“随便立”

17.11.2015  12:59


“有案必立”不等于“随便立”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晓晴,通讯员孙楠、卢柱平、邱霖静报道:从5月起,佛山法院正式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即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佛山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据佛山中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吴文志介绍,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和期限,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提高了立案效率。

 

  据了解,从去年底,立案登记制改革已在全国多地试点,由于立案门槛降低,案件数量较之前有所增加,为了应对案件增长所带来的影响,佛山法院也创新举措,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吴文志介绍,为了落实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佛山中院通过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材料清单等形式升级便民服务措施,加强诉讼指引,并通过健全诉前调解等机制,将调解程序前移,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吴文志提醒,“有案必立”不等于“随便立”,除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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