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 [2014] 第 025 号
关于同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湘固转函[2014]101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21000吨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至湖南省株洲丰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所转移废物包括:铅锌冶炼过程中浸出车间产生的铅银渣(废物代码:331-021-48)6000吨、置换渣(废物代码:331-013-48)5000吨、硫化物滤饼(废物代码:331-006-48)8000吨,高银焙砂浸出工序产生的铅银渣(废物代码:331-021-48)2000吨,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3日 |
抄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