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文市审〔2014〕459号
广州朗锐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演出剧(节)目、表演,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广东省文化厅 2014年8月12日